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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女厅长遇害案:未发现与嫌犯有交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20日深夜,长沙警方通报刘某杰遇害案,全文如下:9月19日上午9时31分,湖南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接警称: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2栋13楼有3人坠楼死亡。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初步查明,受害人刘某杰,女,58岁,湖南涟源人,居住城南西路1号2栋13XX房。犯罪嫌疑人江某辉,男,31岁,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平江县天浩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法人、股东,2019年到2022年在外省从事家具生意,其间多次往返澳门赌博,欠债12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江某,男,35岁,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经调阅监控录像、询问目击证人等,初步查明,9月18日下午14时57分,犯罪嫌疑人江某辉、江某进入城南西路1号小区踩点。19日凌晨0时27分,江某辉、江某离开小区,到小区对面酒店顶楼楼梯间过夜。6时49分、7时07分,江某辉、江某先后进入城南西路1号2栋,在13楼楼梯间蹲守。在刘某杰离家开门时,江某辉、江某2人持刀将其劫持进入房间。周边视频显示,9时12分,刘某杰与江某从阳台上同时坠楼(阳台上有搏斗痕迹)。9时17分,江某辉将两个窗帘打结并绑在阳台中间的窗框处,企图通过窗帘下滑至12楼逃离现场时坠楼身亡。经现场勘查,刘某杰家中家具、衣物被大面积翻动,在13楼楼梯间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的2个黑色双肩背包,在背包中发现带挂钩的彩色尼龙绳1条(约3米)、橡胶手套、钳子等作案工具。经调查,未发现刘某杰及其家人与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有交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9月20日,湖南省财政厅发布讣告: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文杰同志不幸遇害,于2024年9月19日9时12分在湖南长沙逝世,享年58岁。刘文杰同志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6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副厅长,省纪委常委,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她政治坚定、对党忠诚,践行宗旨、一心为民,勤勉敬业、夙夜在公,恪尽职守、鞠躬尽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她的逝世是湖南财政事业的重大损失!刘文杰同志千古!湖南省财政厅网站截图9月19日晚,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发布警情通报:9月19日上午9时12分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一小区宿舍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刘某杰(女,58岁)遇害,犯罪嫌疑人江某(男35岁)、江某辉(男,31岁)坠楼身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湖南财政厅厅网站资料显示,刘文杰现任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财政监督局(稽查办)。2022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刘文杰为湖南省财政厅厅长。刘文杰简历刘文杰,女,汉族,1966年10月生,湖南涟源人,1990年6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文化,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2001年12月,任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助理调研员;2004年11月,任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副处长(其间:1995年2月至2005年7月,兼任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团委书记);2007年10月,任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2011年05月,任湖南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处长、厅机关工会主席;2011年10月,任湖南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处长;2012年02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14年09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6年11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湖南省纪委常委;2017年03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湖南省纪委常委;2020年08月,任湖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2020年09月,任湖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22年12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厅长。来源|湖南省财政厅官网、第一财经
9月2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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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致人重伤,公安调解结案不追刑责,构成徇私枉法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0203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国兆。被告人杜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英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20〕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系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及辩护人黄国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6日,大连市西岗区“某某保健按摩院”工作人员周某、盖某某、赵某等人因结账纠纷将顾客刘某2、刘某1、谢某1打伤,致刘某2小肠系膜动脉破裂、小肠裂伤、脾破裂、肋骨骨折,刘某1左眼眶内侧骨折、肋骨骨折,谢某1鼻骨、鼻中隔骨折、上颌骨骨折、肋骨骨折。案发后,“某某保健按摩院”实际控制人葛某多次请托时任某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邹某包庇涉案人员。2017年10月末,邹某召集时任某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杜某及该所民警被告人英某某与葛某共同商议帮助涉案人员逃避追诉。邹某表态要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杜某提出要在伤情鉴定前把被害人赔偿满意,英某某表示同意。事后,杜某作为主管治安副所长,考虑到与葛某的私交及邹某的指示,授意英某某对案件进行调解;英某某作为承办民警,为迎合所领导意图,故意不有效开展取证工作、不积极进行伤情鉴定,尽量促成调解,不追究相关加害人刑事责任。2017年11月17日,刘某2、刘某1、谢某1委托律师向某派出所发函,要求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邹某、杜某迫于压力,分别联系葛某及其手下谢某2要求其交人接受治安处罚。2017年12月15日,英某某按照邹某、杜某指示,对葛某交出的赵某、贺某呈批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3月,由于双方始终未达成调解,邹某再次将杜某、英某某、葛某召集至办公室,邹某、杜某要求葛某多拿钱,将被害人赔偿满意后,方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会后,杜某继续放任案件不管,同时催促葛某提高赔偿价码。英某某积极帮助双方讨价还价。2018年4月19日,在某派出所,英某某主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并制作《民事赔偿协议》。按照《民事赔偿协议》约定,某某洗浴(即“某某保健按摩院”)赔偿被害方63万元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此案至此终结。英某某作为某派出所民警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邹某、杜某对双方达成调解、此案至此终结表示认可。此后,某派出所对该案再未开展任何工作。2018年7月,大连市公安局某分局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将参与殴打刘某2等人的周某、盖某某、赵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并案侦查。后经依法审判,查明刘某2构成重伤二级一处,刘某1构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谢某1构成轻伤二级二处,加害人员均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20年6月30日、9月1日,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分别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的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人行为均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杜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徇私枉法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1、邹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2、本案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中的各行为人均已被绳之以法,邹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情节轻微;3、邹某系初犯、偶犯;4、邹某从警近30年,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突出贡献,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在疫
9月2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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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女子发58页PPT爆料男友嫖娼出轨,律师:慎用互联网曝光隐私,或构成侵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18日,网传广东深圳市一女子制作58页PPT爆料其男友、招商银行管培生史某某嫖娼、出轨。这份PPT中,记录了史某某嫖娼等证明,并列举出9次嫖娼记录,在网上引起大量关注讨论。据百姓关注报道,招商银行工作人员回应称会将情况逐级反映核实调查。针对这一事件,湖南三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利华律师指出,曝光内容真实性有待调查,其中不仅涉及隐私权保护与其女友、单位及公众的知情权平衡问题,还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在王利华看来,女友是否有知情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双方的关系性质和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女友作为个人可能不自动拥有对方行为的详细信息,私自获取可能侵犯他人隐私”。虽然作为亲密关系人,如果男性性关系混乱,可能存在传染病,女友获取该信息情有可原,“但是公布于众让无关的人知道,则侵犯该男员工的隐私权”。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浦蕾律师则强调,公民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个人感情生活,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对不特定公众披露男生的姓名、单位、个人照片、聊天记录、感情生活等,有可能涉嫌侵犯对方隐私权。浦蕾律师建议,慎用互联网“曝光”,如果需要网络举报求助,也应避免使用对方真实姓名和具体身份信息,专注描述行为,不针对人身攻击,避免透露过多的私密细节。对于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是否不属于侵犯隐私?浦蕾律师认为,本次事件中,女方所述男方“嫖娼”的情节尚未得到有关部门认定或处罚,其曝光涉嫌违法行为的做法是否属于侵犯隐私,还需要进一步司法实践给出答案。(红星新闻记者
9月2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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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付款方能否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丨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合同虽然约定在付款方支付相应款项前,收款方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但是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收款方开具发票前,付款方应当先行审核确定付款金额,而付款方未及时履行审核义务导致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付款方不得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寨社区。法定代表人:黄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培,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徐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4B01、4B02。法定代表人:刘云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酒店)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中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0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富盈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培、邓徐娟,被申请人郑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芳、张艳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富盈酒店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内容;2.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六项的内容;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郑中公司承担。本院再审审理期间,富盈酒店变更再审请求为: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郑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郑中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约定在富盈酒店支付相应款项前,郑中公司须向富盈酒店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富盈酒店有权拒付任何款项。由于郑中公司未开具剩余工程款发票,富盈酒店付款条件未成就。二审判决认定郑中公司开票义务为附随义务,进而认定富盈酒店不能以此对抗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主义务错误。2.《装修合同》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富盈酒店支付当期工程总价的95%。因郑中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工程尚未结算,富盈酒店付款条件未成就。判决生效之日为结算完成之日,在此之前不应计算逾期利息。3.富盈酒店正式营业时间为2019年2月23日,二审判决以试营业时间2018年11月23日为基准计算进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错误,二审判决亦重复计算该笔进度款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予纠正。4.二审法院关于欠付工程款的认定错误。二期纳入一期工程造价不应按照综合单价3750元/㎡×面积计算,应以郑中公司投标报价各分部分项单价×各分部分项实际工程量再下浮6.03%计算。此外,还应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118.5万元、更换材料违约金22317826.74元、水电费106068.49元、月饼款4675元,剩余欠付工程款仅为4949520.69元。5.郑中公司交付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不应退还,更不应计收逾期利息。6.因二期工程剩余部分尚未施工、郑中公司未提交过请款申请等,履约保证金不应退还。此外,根据郑中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不应计算逾期退款利息。被申请人郑中公司答辩称:1.郑中公司未开具发票的原因系富盈酒店不认可付款金额。根据付款流程,郑中公司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富盈酒店审核确认付款金额,富盈酒店未审核确认付款金额导致郑中公司无法开具发票。2.郑中公司未完善的结算资料均需酒店工程部、监理或富盈酒店现场人员签名,富盈酒店不配合导致郑中公司无法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另外,双方已在诉讼中办理结算,无须补充资料,欠付工程款违约金应自2020年7月30日起算。3.《装修合同》并未将“开业”限定于正式开业,富盈酒店关于开业时间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可二审判决存在重复计算进度款利息问题。4.本案工程价款应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诉讼中对签证增加部分确定的金额计算,投标文件系双方磋商文件,不具备合同约束力。案涉工程因富盈酒店原因延期,工期延长责任不应由郑中公司承担。富盈酒店关于工期违约金的主张应该以反诉方式提起,但其并未提起过反诉。双方并未约定水电费、月饼费用由郑中公司承担,此类费用不应扣除。郑中公司所用材料均按《装修合同》第七条约定报送富盈酒店和监理公司审批同意后进场使用,郑中公司不存在违约变更材料的情形。5.富盈酒店关于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再审请求已超出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法院不应予以审理。履约保证金系一期工程保证金,郑中公司已完成一期工程全部施工义务,富盈酒店应按约向郑中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被申请人郑中公司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10255582.50元;2.判令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10255582.5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025558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511354.74元);3.判令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6046483.84元;4.判令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6046483.84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6046483.8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962815.51元);5.确认郑中公司就前四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款项对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折价、拍卖所得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富盈酒店承担,以上暂合计为37776236.59元。2020年4月21日郑中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2日,富盈酒店(发包方、甲方)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在广安区××路××号富盈地产签订了《装修合同》,主要载明: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寨片区市民广场旁;第二条工程范围及内容:一、施工范围: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一、二期装修工程。二、施工内容:详见附件3《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具体施工界面划分表》;三、本装修工程为EPC交钥匙工程,工程竣工交付甲方后,除需达到国家规范标准、地方规范标准外,还应达到甲方五星级酒店的使用标准;第三条工期:1.本工程分两期进行开发,第一期工程总工期为270个日历天,开工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完工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第二期工程总工期时间暂定,具体开工时间以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上述工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也包括因雨水、停水、停电、材料订货、市场变化、停工待工、停工待款、停工待工资等原因造成的时间损失(连续八小时停水停电的工期可以顺延);第四条本工程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含甲方提供的湃怡特艺术品公司设计的艺术品施工图纸)内容及施工界面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施工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保险等一次性总价大包干方式进行承包。第五条合同价款:1.本合同采用一次性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合同含税总价为159114637.50元(详见附件2)《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各区域建筑面积及造价汇总表》,第一期分为A区、B区、C区,A区的含税总价为42288825元,B区为15565950元,C区为44701050元,一期含税总价为102555825元。二期分为A区和D区,A区的含税总价为25761075元,D区为30797737.50元。二期含税总价为56558812.50元。一期+二期含税总价合计为159114637.50元。3.若因乙方设计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合同总价将不做任何调整。4.合同价款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环境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影响价格因素变化以及市场变化有所调整。第六条付款方式:1.项目分二期开发,分期开发,分期支付预付款。合同签订及乙方全部管理人员进场后15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当期进场工程总价的5%作为预付款(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当期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2.每一期按分区域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每个节点完成,乙方在当月25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提交当期已完成节点及节点价款,甲方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审核完相应价款后在次下月10日予以支付,乙方每月最多只能上报一次进度款。具体支付节点……,酒店开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合同工程总价的10%。4.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95%(含已付款)。5.留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装修工程(占结算总价的4.5%)质保期为两年,防水工程(占结算总价的0.5%)质保期为五年,均自酒店正式开业之日算起,质保期满未出现问题的,则甲方在相应保修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相应质量保证金。第七条材料设备:1.乙方供应的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须按合同中所载明的材料(详见下表品牌:表中对材料名称、品牌/生产厂家范围、型号/等级进行了明确一其中大理石明确为A级板)执行。未按照约定的材料施工时,必须进行无偿返工,工期不予顺延。2.乙方应就本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向甲方出具厂家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及检测报告(以上均为原件);材料和设备到达现场后乙方应通知甲方、监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如乙方所购材料未经甲方及监理公司验收和书面确认而擅自使用的或所购材料不是甲方所确认的品牌、规格、厂家、产地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责任按甲方或监理方要求无条件更换为合格材料,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除甲方原因变更材料外,乙方不能任意改变材料。如果工程需要变更材料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变更。第九条质量等级: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2.本工程采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必须是甲方指定品牌且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满足国家消防与节能环保规范。3.本装修工程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的展示效果。第十条工程变更:1.依据本合同约定,在甲方提供或确认的图纸范围内,由于设计变更、基础变更、通知及甲方要求增减工程内容等原因,涉及材料(含品牌变更)、工程量变化、工程价款的变化,乙方应在30日内报甲方审核(如属乙方已经施工但甲方要求拆除重新施工的,应先通知甲方到现场做好记录,并在10天内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盖章确认后再经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有效。如增加工程未经甲方审核确认造价的,乙方不得进场施工。乙方超过时间上报或价格未经甲方确认进场施工的,甲方将不做确认。第十一条工程验收:1.按审定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隐蔽分部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部门:甲方、监理方、乙方。3.装修工程竣工时,乙方应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给甲方。4.工程完工乙方自检通过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验收书面通知并确定乙方具备验收条件后一周内组织验收。7.工程竣工资料按项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整理,除按要求备案的资料外,并向甲方和监理各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第十二条工程结算:1.经甲方确认,乙方是完全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即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2.施工过程当中,如发生工程量增减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见附件5《竣工结算资料清单》)。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4.结算时,甲方应扣除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本合同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款项。5.若工程结算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品牌施工的,乙方同意结算时甲方扣除结算总价20%价款作为违约金,另应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7.发生工期延误且乙方不能在结算时提供工程延误说明的,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笫十三条质保期:1.装修工程质保期为二年,防水工程质保期为五年,均自酒店正式开业之日起计算。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双方职责:1.3甲方指定冯小强为本工程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经理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乙方应予执行。若甲方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须提前七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职责……,2.3指定邓图虎为项目经理。2.4乙方负责酒店装修、消防、机电、空调等各专业工程施工的总协调。第二条违约责任:1.本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三次(含三次)以上要求乙方进行重做、维修(含修复)仍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甲方可以停止支付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一切款项,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乙方还赔偿其损失。2.因乙方因素而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准时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3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超过30天(除甲方书面同意外)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4.非乙方和不可抗力原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而未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甲方按合同约定超过三个月仍未付款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四条通知送达:1.根据本合同的需要,双方发出的全部通知或函件,均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的通知或函件按照本合同中对方的联络地址发出3日(以邮戳时间起算)视为送达。若经邮局或快递公司退回的邮件,同样是视为已经送达对方。附件:附件1施工图《含湃怡特艺术品公司设计的艺术品施工图纸》;附件2《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各区域建筑面积及造价汇总表》(该造价汇总表中按面积每平方米的含税单价为3750元);附件3《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具体施工界面划分表》;附件4《项目工程变更操作流程》;附件5《竣工资料结算清单》;附件6《施工进度计划表》。2016年6月30日,被申请人郑中公司依据富盈酒店《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一期一标段室内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客房样板房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的约定,转账支付酒店一标段投标保证金20万元和酒店样板房投标保证金2万元给富盈酒店。根据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结算完毕后与工程尾款一起退回。被申请人郑中公司根据富盈酒店于2016年12月1日签发的《进场通知》,2016年12月5日进场施工。2018年8月22日至11月14日,郑中公司陆续将已完工程移交给富盈酒店,并经富盈酒店质量验收合格使用。2018年11月23日,富盈酒店开业(试营业)。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竣工图及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郑中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11月18日向富盈酒店发出《联系函》和《律师函》,要求富盈酒店及时支付工程款,但富盈酒店拖延结算和付款,郑中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2020年4月,被申请人郑中公司向一审法院对总价包干外的工程造价申请鉴定,后双方对签证增量工程的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确认签证增加工程量为593352.92元,郑中公司撤回该部分鉴定申请。2020年9月16日,郑中公司向一审法院再次提交鉴定申请,请求对“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中二期纳入一期装修面积进行测绘鉴定。一审法院组织双方选定鉴定机构时,因郑中公司与富盈酒店已就二期纳入一期装修面积达成一致,共同确认为2537.05㎡,故郑中公司撤回此次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还查明,对案涉装修工程的结算金额,根据合同约定,一期含税总价102555825元,二期含税总价56558812.5元,一、二期含税单价3750元/㎡。双方确认增加签证工程价款593352.92元,双方确认二期纳入一期施工部分面积为2537.05㎡,该部分价款应为3750元/㎡×2537.05㎡=9513937.5元,故郑中公司已完工程价款应为102555825元+593352.92元+9513937.5元=112663115.42元,富盈酒店实际付款77366475.77元,尚欠郑中公司工程款35296639.65元。根据合同对质保期的约定,装修工程质保期两年(占结算价4.5%的质保金应为112663115.42元×0.045=5069840.19元),防水工程质保期五年(占结算总价0.5%,该部分质保金应为112663115.42元×0.005=563315.58元),装修工程质保期于2020年11月22日到期,质保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12月10日)无息退还质保金(结算价的4.5%)。一审法院另查明,2020年5月8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并重新核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郑忠(执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03657。2019年12月30日,一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郑中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川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富盈酒店三个银行账号(以********.59元为限)。2020年5月25日,一审法院根据郑中公司诉讼保全申请以(2002)川16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广安市广安区牌坊路61号广安富盈国际会议中心酒店1-1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201708280001141,建筑面积58477.94㎡,以37776236.59元为限)。后富盈酒店以法院超标的查封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复议,郑中公司以冻结的银行账户将到期为由申请续冻。2020年10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川16民初9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富盈酒店除基本账户外其他两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37776236.59元为限)。两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21706.10元。郑中公司为此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郑中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和进度工程款及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3.郑中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是否应当支持;4.郑中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应当支持;5.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存在,违约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郑中公司具有建筑装饰装修的主体资格,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应属有效。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给付及郑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经郑中公司装修后,于2018年11月14日移交富盈酒店,并经富盈酒店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此后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依约移交竣工资料和结算书,富盈酒店应按约与郑中公司办理结算并支付尚欠工程款,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虽富盈酒店辩称郑中公司提交竣工资料不全,不具备结算条件,但不影响郑中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结算的诉请。1.郑中公司应得工程款。总工程包括合同约定一期装修工程、二期纳入一期装修的工程和签证增加工程,故合同总价款应为102555825元+593352.92元+9513937.5元=112663115.42元。富盈酒店实际付款77366475.77元,尚欠郑中公司工程款35296639.65元。2.工程质保金的扣除及给付。双方合同约定,2020年11月22日,装修工程4.5%的质保金5069840.19元到期,富盈酒店应在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给郑中公司。合同总价0.5%的防水工程质保金为563315.58元,应于2023年12月10日支付给郑中公司。3.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工程尾款的给付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承担。(1)合同约定酒店开业7个工作日应给付工程款总价的10%,即10255582.5元(根据郑中公司的诉请)。因此,富盈酒店应于2018年12月5日给付郑中公司10255582.5元。如果富盈酒店在此日期前未付应承担相应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因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了竣工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了结算资料,根据合同约定,富盈酒店应于6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款,故工程欠款应于2019年7月10日支付,该日期后富盈酒店应向郑中公司承担相应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因此,富盈酒店应向郑中公司支付29663483.88元(已扣除5%质保金)本金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2020年12月10日止,该日期后应以总额34733324.07元(含应退还的4.5%装修工程质保金,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应全额退还该部分质保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防水工程0.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应全额退还质保金,即应于2023年12月10日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退还563315.58元。4.富盈酒店主张的应扣除款项。(1)富盈酒店主张郑中公司用料质量不达标,合同约定应使用A级材料,而郑中公司使用C级大理石380㎡,B级瓷砖1200㎡,应减少价款74788.32元。郑中公司关于大理石未分等级的答辩与其举证使用厂家C级大理石的证据相矛盾,一审法院对富盈酒店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2)富盈酒店主张为郑中公司垫付的水电费106065.49元应予扣除。因富盈酒店无支付依据且与郑中公司电表移交记录记载的内容相矛盾,故一审法院对富盈酒店该项扣除主张不予支持。(3)富盈酒店主张应扣除为郑中公司定购月饼款4675元。因该月饼定购款无郑中公司接收人签字也无支付依据,一审法院对富盈酒店的该项扣除主张不予支持。(4)富盈酒店主张因郑中公司施工出现死亡事故,应扣除郑中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费1772164.66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富盈酒店举示的证据为四川省住建厅2017年8月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案涉合同2016年12月签订。郑中公司在投标本项目时对该项费用报价不详,且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单价包干,合同只对施工提出要求但未约定出现安全事故应扣除安全施工费。实际履行中,郑中公司已经全额赔偿工伤损失,富盈酒店未遭受实质性损失,故一审法院对富盈酒店的该项扣除主张不予支持。(5)富盈酒店主张应扣除的其他六项款项共计734224.82元,包括:郑中公司未提供客房晾衣绳应扣除工程款19445.31元、擅自将客房防盗扣变更为防盗链应扣除工程款3294.82元、雪茄吧自动门未安装自动感应装置应扣除工程款13914.82元、酒店大堂至日料餐厅楼梯扶手未施工应扣除工程款30429.73元、二层宴会厅LED大屏后扪布饰面及墙面基层板、墙面基层骨架未施工应扣除工程款167140.17元、郑中公司提供的艺术品与报价清单不符应扣除工程款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该六项费用,富盈酒店只提供了现场照片和郑中公司投标时的各单项报价清单,不能证明郑中公司未履行以上项目的装修安装义务,也不能证明郑中公司履行内容与酒店移交验收清单记载的内容明显不符,加之富盈酒店对酒店投入使用已近两年,故一审法院对富盈酒店的该六项扣除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郑中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及其利息问题。根据合同约定,2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应在结算后随工程尾款一并返还,即富盈酒店应于2019年7月10日将该款返还给郑中公司。该日期前未返还应计算该项资金的占用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郑中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予支持。虽然富盈酒店购买后未取得产权,但办理了购买登记,具有准物权性质,故郑中公司主张对其装修价款的本金就装饰装修部分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存在,违约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富盈酒店主张,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由于郑中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品牌施工,工程结算中应扣除20%价款作为郑中公司承担的违约金;通用条款违约责任中约定工期每逾期一天按3000元承担违约金,郑中公司应承担违约金为21828165元(其中延误工期439天违约金为1317000元,变更材料厂家品牌违约金20511165元)。关于郑中公司装修是否延误工期问题,合同约定一期装修270日(从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8月30日),实际完工日应为2017年9月4日,装修交付验收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工期延长434日。因存在工程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和二期纳入一期装修的事实(增加工程价款约1010万元),相应工期应当予以顺延。根据增加工程价款与总价款的比例和装修增加签证工程的复杂性计算,一审法院酌定合理延长工期45天。从郑中公司施工期间发给富盈酒店的函件看,2017年4月10日,郑中公司函告富盈酒店,因公区未能确定设计图纸,施工场地未全面移交导致工期延长45天;2017年5月6日,郑中公司函告富盈酒店,因客房、公区消防、空调、弱电等未按原施工计划(2017年3月16日)完成,影响郑中公司施工进度53天;2017年6月12日、7月12日郑中公司函告富盈酒店,因富盈酒店5月24日暂停公区一层康体中心和会议室施工,致使郑中公司停工49天;以上合理延长工期192天。富盈酒店对郑中公司的函件未回复,应当视为认可郑中公司所发函件关于工期延误的内容,故郑中公司工期实际延误242天(434天-192天),按合同约定郑中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3000元/天×242天=72.6万元,对富盈酒店主张的超出该部分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郑中公司虽举示2017年7月26日、2018年1月25日、3月20日、5月4日的函件,拟证明因多区域烟感未完成、玻璃幕墙未完善、消防未完工、多处漏水、交叉施工等影响郑中公司施工进度,致郑中公司窝工、半停工、工期延误,但上述函件未明确延误工期的时限,对其主张的未延误工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郑中公司未按约定厂家品牌使用材料、设施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虽然郑中公司存在用材等级比约定等级低的问题,但一方面其向富盈酒店承担了相应价差损失,另一方面,装修过程中郑中公司用材均经过富盈酒店签字认可,变更材料也经过富盈酒店的审核同意,且所用材料均有相应品牌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故对富盈酒店主张郑中公司应承担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材料品牌扣款20%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郑中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笫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川16民初9号民事判决:一、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588695.56元及利息损失(已扣除5%质保金和材料价差款74788.32元,利息的计算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退还质保金5069840.19元;四、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2万元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五、郑中公司对判决第二、三、四项的本金就富盈酒店享有房产(广安市广安区牌坊路61号广安富盈国际会议中心1-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708280001141)的装修部分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72.6万元;七、驳回郑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项的给付义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72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264元,由富盈酒店负担。郑中公司与富盈酒店均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郑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663483.8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29663483.8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质保金5069840.1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5069840.19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上诉费由富盈酒店承担。(上诉请求要求改判增加金额为800788.32元)。富盈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郑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郑中公司负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富盈酒店除认为“验收合格发生在诉讼中、一审判决遗漏事实以及二期纳入一期施工工程价款金额为9513937.5元的结果和计算方法存在错误”外,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郑中公司的上诉主张是否成立(包括:1.郑中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2.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大理石价差、具体金额及依据;3.应否支付质保金的利息);二、富盈酒店的上诉主张是否成立(包括:1.一审判决郑中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属于程序严重违法;2.应如何计算工程结算价款;3.是否存在逾期付款,其责任及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4.关于是否存在工期延误以及延误时间和责任的认定问题;5.郑中公司应否承担变更材料品牌的违约责任;6.郑中公司应否支付水电费;7.郑中公司应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关于郑中公司的上诉主张是否成立问题。关于郑中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本案中,富盈酒店未提出反诉,一审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并判决“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72.6万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关于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大理石价差、具体金额及依据问题。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1月22日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郑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须按A级板执行。如果工程需要变更材料须经富盈酒店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变更。本案中,富盈酒店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建筑材料报审表》,拟证明郑中公司未按约使用主材,擅自变更品牌、厂家,以次充好,应承担装修总价20%的违约金。同时提交了酒店装修应扣除金额的说明和郑中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补充说明。对此,郑中公司一审质证认为,富盈酒店如果主张不同厂家的价差,应证明实际的价差金额,根据应扣款《补充说明》,其主张的大理石、瓷砖减少的价格是74788.32元,与其主张的20%的违约金相差甚远。郑中公司未否认其变更使用主材的事实,仅认为具体金额与富盈酒店主张的违约金相差甚远,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富盈酒店所测算的减少的价格金额与实际的金额相差甚远,二审中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据此,根据双方一审证据及本案的客观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和双方陈述,一审认定郑中公司使用C级大理石380平方米和B级瓷砖1200平方米,与双方约定用料不相符,而富盈酒店经过测算,该项价款相应减少了74788.32元并无不当,郑中公司该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应否支付质保金的利息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富盈酒店在相应的保修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相应质量保证金。该约定表明双方约定无息退还,且对退还质保金未约定逾期利息,故一审判决不支付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郑中公司该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富盈酒店的上诉主张是否成立问题。关于一审判决郑中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属于程序严重违法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富盈酒店上诉主张一审程序严重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其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应如何计算工程结算价款。二审法院认为,《装修合同》第五条约定一、二期含税总价分别为102555825元、56558812.50元,合同附件2约定按面积每平方米的含税单价为3750元。结合双方在诉讼中已就二期纳入一期的部分装修面积达成一致,共同确认为2537.05平方米,以及双方确认的签证增量工程价款593352.92元,郑中公司已完工程价款应为112663115.42元,一审判决认定正确,予以维持。富盈酒店认为,含税单价是综合平衡推算出的价格,工程价款应按照郑中公司的投标报价金额下浮6.03%,但双方签订合同并无上述约定,富盈酒店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存在逾期付款,其责任及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富盈酒店在酒店开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合同工程总价的10%,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95%(含已付款)。专用条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资料必须一次提供,不得补充结算资料,郑中公司补充的结算资料,富盈酒店一律视为无效文件。该约定表明,双方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时间点,开具发票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富盈酒店不能以郑中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主要义务,富盈酒店未按约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根据双方上述约定中的时间节点认定利息起算时间正确,予以维持。富盈酒店称增量工程存在争议导致逾期付款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富盈酒店应于6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支付结算尾款。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富盈酒店应按约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完毕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据此,一审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本案客观事实认定富盈酒店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富盈酒店主张不存在逾期付款且不应支付欠款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存在工期延误以及延误时间和责任的认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富盈酒店上诉主张郑中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如前所述,富盈酒店未提出反诉,故该项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据此,对富盈酒店该项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作处理。关于郑中公司应否承担变更材料品牌的违约责任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装修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郑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须按A级板执行。如果工程需要变更材料须经富盈酒店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变更。本案中,富盈酒店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建筑材料报审表》,结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客观事实,表明郑中公司使用变更材料之前已按约报经富盈酒店同意后才用于了工程施工,故一审判决认定郑中公司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富盈酒店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郑中公司应否支付水电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富盈酒店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106065.49元项下的水电费系因郑中公司使用产生的费用,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对106065.49元水电费约定由郑中公司支付,富盈酒店称已发函催收,但其并不是收费义务主体,无权收取该费用,故富盈酒店上诉要求郑中公司负担该费用缺乏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郑中公司应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的规定,二审庭审中,郑中公司答辩称案涉的房屋没有进行不动产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但富盈酒店已经就案涉房屋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且在房产交易部门备案,既已具有准物权性质。本案中,郑中公司主张富盈酒店对所涉房屋已具有准物权性质与其答辩称案涉房屋未进行初始登记相矛盾,且郑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富盈酒店已将案涉房屋进行首次登记,且已首次登记在富盈酒店名下,故郑中公司主张富盈酒店对案涉房屋具有准物权性质并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依据,一审判决认定郑中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富盈酒店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郑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富盈酒店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21年7月3日作出(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三、驳回郑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项的给付义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72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264元,由富盈酒店负担23万元,郑中公司负担2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71.88元,由富盈酒店负担22.5万元,郑中公司负担14071.88元。本院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富盈酒店围绕再审请求依法新提交了六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再审申请人富盈酒店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2份《工作联系函》及签收记录、郑中公司结算资料缺失内容汇总,拟证明郑中公司递交的结算资料缺失严重,导致富盈酒店无法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第二组证据是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开具的84张增值税发票、20张付款凭证和《工程款发票开具情况与支付情况表》,拟证明已付工程款均按照“先票后款”的方式支付,由于郑中公司未开发票,富盈酒店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三组证据是富盈酒店支付水电费的银行转账回单,拟证明应从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106065.49元。第四组证据是郑中公司一期和二期工程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拟证明《装修合同》约定的单位面积工程款系在郑中公司报价基础上下浮6.03%确定,二期工程由于未完工不应按照综合单价3750元/㎡×面积计算,应以郑中公司投标报价各分部分项单价×各分部分项实际工程量再下浮6.03%计算。第五组证据是3份《工程联系函》、电子邮件截图、EMS邮递单及郑中公司官网网页截图,拟证明郑中公司移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不应退还。被申请人郑中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第一组证据不予认可。郑中公司无法提交《工作联系函》所载缺失结算资料的原因是富盈酒店不配合,且一审中双方已就工程量达成一致,缺失资料不影响结算。郑中公司结算资料缺失内容汇总是富盈酒店在合同附件清单上的备注信息。第二组证据不是新证据,但对发票与付款凭证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工程款发票开具情况与支付情况表》中水电费、月饼款抵销110304.74元数据不认可,对其他数据认可。第三组证据不是新证据,但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由于工程存在多方施工,该证据无法证明所付水电费为郑中公司使用水电产生的费用。第四组证据不是新证据,对其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该投标文件仅是双方协商的过程性文件,工程价款应以最终签订的《装修合同》为准。对于第五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可以证明郑中公司已经履行维修义务,且该证据所载问题为常见情况,进行日常养护即可。对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富盈酒店认为应补充《装修合同》第5条第7款、第8款、第12款,第6条第6款、第7款,第10条,第12条第3款,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的内容。富盈酒店开业时间应以正式开业时间2019年2月23日为准。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并未交齐竣工图及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并未向富盈酒店报送完整结算资料。《装修合同》并未约定富盈酒店应于6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支付结算尾款。富盈酒店未拖延结算和付款。法院应补充查明,双方对签证增量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双方对二期纳入一期部分装修面积达成一致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防水工程与装修工程质保期应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和2024年的2月22日到期,返还日期应分别为2021年的3月12日和2024年的3月14日。关于富盈酒店主张的原审应补充查明《装修合同》部分条款,本院认为,相关条款已在《装修合同》载明,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已查明事实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清楚。对上述新的证据的认定和富盈酒店异议的事实,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论述。本院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富盈酒店再审审理期间新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否审理;2.富盈酒店能否以郑中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为由拒绝付款;3.二期纳入一期工程结算价款如何确定及工期延误违约金、更换材料违约金、水电费、月饼款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4.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5.二审判决是否重复计算了进度款利息。本院再审认为,案涉《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郑中公司具有建筑装饰装修主体资格,原审认定合同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富盈酒店再审审理期间新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否审理问题。在本院再审审理期间,富盈酒店变更其再审请求为“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郑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本案为再审审理案件,富盈酒店在本院再审审理中再行变更再审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再审仍以其申请再审时的请求为准,对其新增加的再审请求不予审理,对其针对新增加的再审请求而提交的《工程联系函》、电子邮件截图等质保金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也不予审查。关于富盈酒店能否以郑中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为由拒绝付款问题。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已查明,案涉工程经郑中公司装修后已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富盈酒店,富盈酒店验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竣工图及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依据上述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而郑中公司已于2019年4月12日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富盈酒店应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确认结算款并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富盈酒店提交的《工作联系函》等虽载明郑中公司提交的部分材料无酒店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签字、艺术品变更方案及清单缺失、部分材料无合格证,但以上问题不影响富盈酒店办理整体工程结算。《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虽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但由于富盈酒店未依约在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导致后续工程结算办理手续无法推进,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10日富盈酒店审核确定工程款条件成就,并无不当。根据《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六款的约定,在富盈酒店支付相应款项前,郑中公司须向富盈酒店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富盈酒店有权拒付任何款项。但是,从富盈酒店提交的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来看,双方历次收付款过程中,富盈酒店和监理单位先审核确定工程款,然后再由郑中公司开具发票。郑中公司未开具后续发票的原因是富盈酒店未审核确定郑中公司的请款金额,故富盈酒店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审认定富盈酒店应按约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完毕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关于二期纳入一期工程结算价款如何确定及工期延误违约金、更换材料违约金、水电费、月饼款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问题。本院再审认为,郑中公司已经履行《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富盈酒店应依约向郑中公司办理结算并支付相关工程款。《装修合同》第五条约定一、二期含税总价分别为102555825元、56558812.50元,合同附件二约定按面积每平方米的含税单价为3750元。结合双方在原审诉讼中已就二期纳入一期的部分装修面积达成一致,共同确认为2537.05平方米,二期纳入一期装修工程结算价款为9513937.50元。原审诉讼中双方又确认签证增量工程价款593352.92元,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郑中公司已完工程价款为112663115.42元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本院再审审理期间,富盈酒店举示了郑中公司一期和二期工程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认为二期纳入一期工程造价不应按照综合单价3750元/㎡×面积计算,应以郑中公司投标报价各分部分项单价×各分部分项实际工程量再下浮6.03%计算。本院认为,《装修合同》并无上述约定,富盈酒店的该项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在本案二审期间,富盈酒店就曾上诉提出郑中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更换材料违约责任的主张。因延误工期违约金请求具有独立给付内容,富盈酒店如主张应以反诉方式提出,但原审中富盈酒店并未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装修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郑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须按A级板执行。如果工程需要变更材料须经富盈酒店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原审已查明,郑中公司使用变更材料之前已按约报经富盈酒店同意,故原审判决认定郑中公司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富盈酒店再审主张扣除为郑中公司垫付的水电费106065.49元,为此,富盈酒店提交了支付水电费的银行转账回单。但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该笔水电费系因郑中公司使用产生的费用,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富盈酒店再审主张扣除为郑中公司订购月饼款4675元,因该月饼订购款无郑中公司接收人签字也无支付依据,本院亦不支持。原审已查明,富盈酒店已付工程款77366475.77元。因此,原审在已完工程价款112663115.42元基础上扣除已付款77366475.77元、5%工程质保金和大理石差价款74788.32元后,认定富盈酒店欠付郑中公司工程款29588695.56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根据上述分析,富盈酒店应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确认结算款并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因其未按期支付该笔工程款,一、二审法院认定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富盈酒店欠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的逾期利息,依法有据。依据《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酒店开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合同工程总价的10%。”在合同未明确酒店开业不包括试营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以富盈酒店试营业时间2018年11月23日为基准,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进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利息,亦无不当。根据郑中公司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2019年8月19日前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重复计算进度款利息问题。富盈酒店再审主张,二审判决重复计算进度款10255582.5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郑中公司对此表示认可。经本院核实,二审判决关于欠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利息的判项已包含进度款10255582.5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富盈酒店和郑中公司也均认可二审判决重复计算进度款10255582.50元利息,二审判决第一项关于10255582.5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内容错误,本院将该判项依法纠正为“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025558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9日止)”。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除对富盈酒店关于原审重复计算进度款利息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外,对富盈酒店的其他再审请求均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号民事判决;二、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025558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9日止);三、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588695.56元及利息损失(已扣除5%质保金和材料价差款74788.32元,利息以29588695.5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四、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5069840.19元;五、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六、驳回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项的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72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264元,由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30000元,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71.88元,由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25000元,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71.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9月2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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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安传唤,如何确保自己“有去有回”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面对公安传唤,如何确保自己“有去有回”文/张智勇律师
9月2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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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方律师拟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本人回应“自我选择,欣然接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20日,一份某地司法局处罚告知书【*司(罚告)[2024]14号】在网上流传。关于张庆方律师拟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告知书显示,经调查,2024年,在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多次通过公开悬赏、网络炒作等方式干扰办案人员和其他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煽动、教唆有关人员到监管场所,扰乱监管场所正常秩序,造成有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上事实有相关机关的移送材料、网络文章截图、询问笔录等为证。你的上述行为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和煽动、教唆有关人员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违反……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文件被传网上后,引发了律师们的关注和议论,对此,张庆方律师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庆方律师,
9月2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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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公认最辛苦的八个单位!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在体制内,每个单位都承载着其独特的职责和使命,然而,总有那么一些单位,因其职责的特殊性和工作任务的繁重性,被广大体制内工作者公认为工作强度最高的。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日复一日的辛勤付出中,展现出了对职责的坚守和对工作的热爱。以下,我将详细描绘这八个公认最辛苦的体制内单位,以体现他们的工作艰辛与付出。一、乡镇街道—深入基层,砥砺前行乡镇街道,作为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承载着基层治理的重任。在这里,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田间地头,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从扶贫攻坚到环保整治,从拆违建到创文创卫,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他们亲力亲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他们更是需要逐户走访,深入了解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措施。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甚至牺牲周末的休息时间,以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二、公安局—守护平安,责任如山公安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其工作强度之大不言而喻。无论是处理日常的治安案件,还是应对突发的治安事件,都需要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保持高度的警觉和快速的反应能力。他们需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随着新型犯罪手段的不断涌现,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应对能力。在繁忙的工作中,他们常常需要牺牲个人的休息时间,甚至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然而,他们始终坚守岗位,默默守护着社会的安宁与和谐。三、组织部—精心选拔,培育英才组织部,作为选拔、培养和任免干部的重要部门,其工作要求极高。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组织部需要深入了解每一位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业绩表现,确保选拔出的干部能够胜任工作。此外,组织部还需要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确保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这就要求组织部的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敏锐的洞察力。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研究政策、分析数据、撰写报告,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组织部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快速应对能力。四、两办(党委办和政府办)—服务领导,传递信息两办作为直接服务领导的部门,其工作人员需要随时待命,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决策支持。他们需要时刻关注时事动态,了解政策走向,以便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同时,他们还需要处理大量的文件和会议事务,确保领导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两办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快速应对能力。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以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五、法院—公正司法,维护正义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工作压力同样巨大。法官们需要处理大量的案件、卷宗和判决书,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严谨细致、公正无私。他们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的工作任务也在不断增加,这使得法院的工作压力日益增大。法官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性。六、应急管理局—快速反应,保障安全应急管理局是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守护神”。在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发生时,他们需要迅速响应、组织调度,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要求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快速的反应能力。他们需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灾情、组织救援、协调资源。同时,他们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甚至连续作战,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七、城管局—城市美容师,责任重大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的“执法者”,其工作同样繁重而复杂。他们需要负责城市的市容市貌管理、违法建筑拆除等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城管人员深入一线与群众直接打交道。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矛盾,这使得他们的工作压力较大。然而他们始终坚守岗位默默付出,为城市的整洁有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八、纪检委—守护党的纪律,确保廉洁从政纪检委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其工作强度同样不容忽视。他们负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在反腐斗争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纪检委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工作人员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坚定的立场,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得到严格遵守。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开展调查取证、审查案卷等工作以确保案件的及时查处和公正处理。同时他们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力量。总之,这八个公认最辛苦的体制内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日复一日的辛勤付出中展现出了对职责的坚守和对工作的热爱。他们用自己的汗水和努力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值得我们尊敬和感激。版权说明:来源:办公室老秘书
9月20日 上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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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新LPR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最高为13.4%,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9月20日 上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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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荒诞:李自成接受调查!张献忠主动投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河南省南阳市纪委监委9月18日消息,镇平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原局长张献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镇平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前的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纪委发布消息,李自成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执纪人员告诉记者,李自成胆大包天、胆大妄为、明目张胆,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2015年12月3日,李自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胆大包天”,“敢作敢为”背后是不讲规矩
9月20日 上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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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任公安局长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曾是河南省唯一一位女交警外勤大队大队长的陈静,已任濮阳市清丰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号:LBS-S陈静
9月19日 下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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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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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副庭长推荐辩护律师,收10万元判公职人员强奸罪免于刑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件来源: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7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凯,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以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因妨害作证罪被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凯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夏某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夏某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未提出辩解意见及量刑建议。辩护人任强波提出,被告人夏某凯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夏某冰(夏某凯的儿子)涉嫌强奸罪移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年5月,经夏某强奸案主审法官韩某2(另案处理)推荐,夏某凯到讷河市顾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顾某(另案处理)代理此案。夏某凯为使韩某2给夏某作出定罪免处的判决,通过顾某给该案主审法官韩某2行贿人民币10万元。2017年9月29日,夏某等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夏某判决后,韩某2到顾某律师事务所将该行贿款取走。经侦查,被告人夏源凯于2019年12月21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讷河市拉哈镇高速收费站将其口头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略)3、韩某2工商银行流水明细单,证实韩某2于2017年10月29日存入账户89000元的事实;4、(2020)黑0227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夏某凯于2020年8月14日因妨害作证罪被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事实;5、夏某案一审合议庭笔录及审理报告,证实夏某、多某燕、夏某静强奸一案一审判决结果为免于刑事处罚的事实;(二)证人证言(略)2、证人鄂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一天下午三、四点钟,郭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带夏某凯去讷河,我发现副驾驶脚踏位置有一个编织袋。到讷河法院对面的一个律师事务所门口,夏某凯让我停车,然后他拎着编织袋进去了。回莫旗的路上,夏某凯说这七十万就这么没了,这钱挣的容易花着也容易。这我就知道拎的是钱,来讷河市给人送钱的事实;3、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夏某案的辩护律师,我和韩某2见面,我提过夏某凯想来看看他,夏某是有公职的人,要判无罪保住工作,韩某2说顾某律师是当地知名律师,能对被告有利,让我把他的话转告给夏某的家属,夏某凯听完同意委托顾某,之后夏家就没怎么再联系我的事实;4、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顾某律师事务所法人,夏某凯2017年5月25日找我为他儿子夏某强奸案辩护,代理费是1万元,夏某凯想让法院判无罪,需要我去法院和检察院沟通送钱。开庭前一天夏某凯来我单位给我个袋子装的23万元钱,告诉我去给韩某2送10万元,之前通过公安局给检察院送钱,人家没要,这次别着急给等完事再给,不抗诉就行。第二天我和韩某2说夏家拿了10个在我这,韩某2说只有被害人母女出庭证明满14周岁、不是被强迫才有可能判无罪,还说出庭后还得上审委会,不是他一个人能定的。我说上边都安排完了,你办就行,随后我转达给夏某凯,夏某凯才回去做被害人母女出庭的工作。判决定罪免处后,韩某2到我单位取走这10万元。夏某凯前后三次共计给我26万元,其中10万元是给韩某2的,还有10万是让我给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我没送出去,1万是代理费,剩余5万是我的好处费的事实;5、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原讷河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夏某强奸案的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韩某1来找我交代理手续,说这个案子争议大,夏家在公检法都沟通好了,夏家有看看我的意思,我不认识韩某1,不想通过她收钱,我就推荐顾某给她。过一段时间顾某给我打电话说夏某案件委托他了,顾某说夏家公安局有人,公检法的领导夏家自己沟通,给我的钱夏家准备了10万元,我就说先放他那。作出定罪免处的判决后二十天左右,我去顾某律师事务所,顾某母亲拿了个运动鞋盒给我,里面装了10万元钱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凯的供述,证实2017年我儿子夏某开庭之前,韩某1律师向韩某2法官询问案情,韩某2推荐顾某律师代理,我也明白韩某2的意思,应该是顾某可以提供一些方便,第二天我就找顾某代理。过了几天顾某说让我拿20万元,说给韩某210万,2个公诉人一人5万,我说我给你23万,有特殊情况还能安排一下。我去法院对面的顾某律师事务所给的钱,亲手交给顾某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凯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影响司法公正,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凯犯行贿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辩护人任强波提出,被告人夏某凯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夏某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夏某凯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行贿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夏某凯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与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7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决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版权说明: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法律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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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女律师带货卖鸭脖,以“有损律师形象”被投诉到司法局,律师回应:注销律师证!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网红律师“龙飞”全部视频消失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她被举报的缘由竟是“律师卖鸭脖有损形象”。刚刚,本人发视频,为了不给律所增添麻烦、避免有损同行形象、服从上级管理,准备注销律师证。以下关于龙飞律师介绍,内容选摘自微信公号“律途青年”龙飞律师是谁?杨龙飞律师,贵州铜仁第一中学2005届毕业,2009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了北京市某衡律师事务所工作,在北京打拼多年,是央视社会与法《律师说》的主讲嘉宾,北京市最佳辩手、全国优秀辩手。龙飞律师的短视频自2021年6月起,刚开始十几条视频采用了横屏、口播形式讲解案例。在积累了一些粉丝之后,她从2021年7月起开启直播,主题都是围绕婚姻法律咨询展开,基本上早晚各播一场。90天内,龙飞律师共直播了174场,平均每场播2.72小时。开始直播以后,通过精选她和连麦用户的问答进行剪辑,更新节奏更快,时长大部分在1分钟以上。除抖音外,视频还同步发布在微博、B站、快手、视频号等平台。婚恋故事多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关注度高,容易引起观众共鸣。沟通过程接地气、其标题也都设置得非常具有吸引力。她把原本需要付费的法律咨询带上了直播间。至此,她的账号兼具了娱乐性(案例吸引眼球、引发猎奇心理、引发共情)、功能性(律师专业能够为观众提供帮助),更新频率稳定(通过截取直播片段,既具备了源源不断的素材,更新短视频也更轻快),并且作为一个曾经的最佳辩手,龙飞的表达接地气、直击要害,账号人设鲜明(先谋生后谋爱的搞钱教主)。然而,从去年5月,龙飞律师被很多人投诉。有声讨者认为,龙飞律师是在“教坏女孩”“教唆女性利用法律从婚姻中获利”;有人质疑她是“假律师”“演剧本”“立人设博同情”“激化社会矛盾”等等。有人将龙飞律师的“宗罪”概括为大致几点:教女性分割彩礼、家庭收入、争取抚养权、教唆女性拒绝生二胎,以及“挑拨性别对立”。还有人认为,龙飞律师矫枉过正,把“搞钱”视为一切感情问题的出路,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女性困局,更容易将人导向金钱至上主义。前段时间,龙飞律师以“传播负能量”为名遭遇禁播。据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律师的平均月收入仅为4876元,年薪大约在6万元左右。这种收入水平下,招聘司机的费用都可能超过部分律师的月收入,而招聘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且会开车的实习助理,月薪可能仅3000元。更为严峻的是,法律行业女性从业者众多,她们面临的生存挑战更为艰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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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一味攀比低“改发率”, “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长期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把案件的低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简称“改发率”)作为评价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统计一定程度上可衡量法院审判工作质效,促使二审法院慎重改判、严格发回。但据业内人士反映,近年来受制于内部考核评价设计,有的地方法院为“改发率”提前人为设定目标值,过度追求超低“改发率”,导致“该改发的不改发”,削弱了监督纠错的作用。一些地方法院陷入“改发率”竞争全国人大代表张巧良和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等较为关注地方法院“改发率”相关问题。他们认为,案件“改发率”低,充分反映法院审判质量在提升,但超低“改发率”与一些地方法院管理不合理有关。过度追求低“改发率”,甚至提出“零改发率”。不少地方将改发率作为评价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据某省高院“全省中级法院执法办案评价实施办法”,一审判决案件“改发率”及生效案件“改发率”虽然只占18分,却是“审判案件‘质’的核心评价指标”。东部某地中院官网去年发布的当地法院案件改发情况调研报告称,上诉案件“改发率”远高于省高院确定的低于10%的目标值,“审判质量指标并不理想”。上海中问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伟说,这说明一些地方法院确实存在“改发率”考核,也存在预设“改发率”的现象。郝纪勇说,一些地方法院为获得考核好评,提升工作成绩,专注“改发率”竞争,有的不顾实际,层层加码。个别县一级法院近年甚至提出“零改发率”的工作目标。二审判前沟通,影响案件改发。半月谈记者了解到,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批量案件等有较大概率影响“改发率”的案件,一审法院在判案前可能会向二审法院请示汇报。这就造成应该由一审法官独立裁判的案件,某种程度上变成由两级法官共同参与审理。张巧良反映,有的地方要求二审法院改发案件前需要与一审法院进行判前沟通,有的地方要求业务庭庭长、审判长、分管院领导参与判前沟通,这可能对二审法官的独立判断造成干扰。繁琐的改发程序让法官“望而却步”。多名法官介绍,一审法院对改发意见有异议的,原则上二审法院需提交法庭员额法官会议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改发案件要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二审法官改发案件要层层通关、说服领导,其间可能受到责问和质疑,需承担巨大压力,这会降低二审法官改发问题案件的积极性。过度追求低“改发率”,偏离初衷受访法官、律师等认为,“改发率”考核的初衷是督促一审法官更慎重办案,但地方法院如果片面将“改发率”从统计指标变成“预设”指标,将产生不良影响。业内人士表示,按照诉讼制度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裁判担负指导和监督职责,二审法院监督指导职责是案件裁判结果公平正当的审级保障。但在一些地方法院内部考核中,“改发率”不仅影响部门评价,还与法官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这让一些二审法官改发案件时有所顾虑。有受访员额法官表示,“改发率”不合格会影响收入和前途,“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各种苦衷之下,对一审判决“能维就维”成为二审法官的无奈之选。去年底,东部某地法院的一份“上诉风险提示书”引发网络热议。提示书提到,“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5%左右”“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郝纪勇说,这一案例说明,一审法院为控制“改发率”而劝阻当事人不上诉,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上诉权,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甚至导致有的群众错误认为法院“官官相护”,有的当事人放弃司法途径中的二审这条自我救济之路,转而通过其他方式维护权益。淡化指标竞争,提高二审质效评估案件审判质量,特别是法官个人的案件审判质量,不可简单套用“改发率”等量化指标,而要淡化“改发率”指标竞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强化二审责任意识,提高二审质效,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监督职能。张巧良等建议,地方法院加强二审案件质量监管,完善制度流程,引导二审法官更加注重追求客观真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增强二审程序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二审程序内依法纠错、依法裁判,充分发挥二审程序内监督职能。二是健全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优化改发案件流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审判并不排斥良性互动,非良性沟通则应禁止。他建议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体制,完善类案检索机制,杜绝下级法院将具体个案请示汇报给上级法院;优化案件改发流程,减轻二审法官压力,保障二审法官依法履职。三是完善案件质量指标,淡化“改发率”指标竞争,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郝纪勇、陈志伟等认为,各地法院不宜简单以“改发率”高低论英雄,不应盲目攀比降低“改发率”。要完善案件质量指标,科学设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统计并分析“改发率”指标,建立诸如一审程序违法率、一审认识偏差率等不同评判维度,对一审无过失、一审过失、一审主观故意、一审恶性违法等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处理。来源:《半月谈》,2023年第14期。转自新华社客户端。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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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同志交班时的讲话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日阅读《江泽民思想年编》,其中有一篇是2004年9月20日江泽民同志在调整充实的中央军委第一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也就是交班时的讲话。从中可窥见一位政治家的高风亮节和关键时刻的心路历程。20年过去,如今读来依然有不少收获。原文如下:我诚心诚意地把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这个班交给锦涛同志。作出这个决定,我是经过长期酝酿、慎重考虑的。这样做,有利于党和军队事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有利于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这样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妥当的办法。党中央和小平同志当年决定我当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也是从大局考虑的。回顾我担任军委主席十五年的历程,感慨万千。事非经过不知难啊!当年小平同志把军委主席这个班交给我,我真是感到千钧重担在肩啊!十五年来,对小平同志的重托,我是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对军委主席这份责任,我是抱着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来对待的,从不敢懈怠。对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对军队的建设和发展,可以说夙夜在心。我这些年集中精力抓的问题,一言以蔽之,就是我军能否打得赢、不变质。十五年来,我们大家一起经历了许多风风雨雨,经受了许多复杂而严峻的考验。我们团结奋斗,在毛主席、小平同志打下的基础上,把我们这支军队的建设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我虽然退下来了,但我的心永远同人民军队连在一起,同全军官兵连在一起,同军委的同志们连在一起。此时此刻,我作为一名老共产党员,想给大家提几点希望。一是希望军队始终坚定地听党话、跟党走、服从党指挥。接受党的绝对领导,是我军的立军之本,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关系我军的性质,关系党的兴衰成败,关系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军是党的军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确保军队政治上合格,确保军队永远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在这个根本政治原则问题上,全军同志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二是希望军队永远保持老红军的政治本色。现在,我军所处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军的官兵成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承和发扬我军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必须长期抓住并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在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全军官兵要始终珍惜我军的光荣历史,继承和发扬我军的革命精神和革命作风,身体力行地把我军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一代一代传下去。三是希望军队努力站在世界军事发展潮流的前列。军事领域作为竞争和对抗最为激烈的领域,是最具创新活力也是最需创新精神的领域。我们一定要有开阔的视野和前瞻的眼光,坚持创新、创新、再创新,积极迎接世界新军事变革的严峻挑战,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坚定不移地实现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四是希望军队不断巩固和发展高度的团结统一。全军同志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军队的团结统一。只要军队听党指挥,军队内部是团结的,军队同人民是团结的,我们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能经受住任何险风恶浪的考验。五是希望军队切实履行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神圣使命。台湾问题是我最大的一个牵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对我国国家安全最大、最现实的威胁就是“台独”分裂势力。台湾问题有很深的国际背景,有特殊的复杂性,解决起来很不容易。解决台湾问题,我们还是要坚持文攻武备的总方略。我们要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但决不能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这是一项重大政治原则。军队必须抓紧做好反“台独”军事斗争准备。反“台独”军事斗争准备工作做得越好,就越有可能争取到和平统一的前景。即便发生重大“台独”事变,我们也可以战而胜之。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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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突发!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香港信报消息,今年初中国恒大被颁令清盘,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创始人许家印要向中信集团旗下和信恒聚偿还53亿元人民币债务,否则要依据对押记令,出售名下物业抵债。回溯过去,今年6月25日,和信恒聚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许家印根据押记令交出位于尖沙咀的祥景楼空置物业。法院将对这一申请进行审理。9月17日,上述案件正式开庭,和信恒聚要求许家印交其持有的尖沙咀空置物业,并在法庭指示下出售,案件于9月16日于香港高院审理,法庭在许家印一方缺席聆讯下,批准执行押记令,物业经拍卖出售后,将用作偿还部分欠债。据了解,涉案物业对于许家印来说,属于外界认为的“老破小”物业,位于九龙柯士甸道144号祥景楼6楼A室。资料显示,该物业属两房一厅间隔,面积约375呎(约合34.8平方米)。尽管该房产属于“老破小”序列,据港媒报道,这属于许家印早年涉足房地产业务赚到第一桶金后,在1999年斥资175万港元购买,是许家印在香港置办的首个物业,也是许家印在香港唯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房产。9月16日当天的法庭等多方面消息透露,目前许家印持有的祥景楼市值约496万港元。许家印、丁玉梅被限制恒大财务严重造假案的影响和处置仍在继续。实际上,许家印除了上述市值约500万港元的祥景楼被处置,此前多处豪宅也被冻结或出售。资料显示,今年5月21日,恒大集团创始人许家印及相关人士持有的香港布力径10号B座豪宅近日以4.7亿港元卖出。据悉,该栋豪宅所在的布力径10号楼盘由香港知名地产商新世界开发,位于香港聂高信山以南的山腰,四周山林密布,可远眺浅水湾,是香港最高档的社区之一。公开信息显示,许家印于2010年购入山顶布力径10号三栋洋房,即B屋、C屋和E屋,总市值约25亿港元。2021年,在恒大出现流动性危机后,为缓解资金困局,许家印将这三栋豪宅先后进行了抵押,最终难逃被拍卖用于还债的命运。除了许家印,他的前妻丁玉梅的资产也被冻结、限制。8月5日,中国恒大称,该公司清盘人以中国恒大的名义在香港高等法院对该公司董事局主席许家印、前总裁夏海钧、前首席财务官潘大荣、许家印前妻丁玉梅以及丁玉梅三家关联实体公司开展诉讼追溯股息以及酬金约60亿美元(约合427亿元人民币)。在清盘人追索之下,今年9月11日,英国法院最新裁决,中国恒大创始人许家印的前妻丁玉梅获准每月支取最多2万英镑(约合18.6万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恒大的债务危机不断暴露,并于今年1月被香港高等法院勒令清算,这是香港最大的清算案件之一。去年9月,中国恒大在港交所发布内幕消息公告称:“本公司接到有关部门通知,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许家印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除了许家印以及诸多恒大高管,作为恒大此前多年合作的伙伴普华永道也卷入风波,受到监管部门严厉处罚。9月13日,财政部对普华永道开出“顶格”罚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1.16亿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普华永道警告、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等。证监会也给予普华永道顶格处罚,合计罚没3.25亿元。版权说明:来源:券商中国
9月18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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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再审申请人梁某、金某、张某因诉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河区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15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某、金某、张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养殖场及附属用房系农用设施,用途有瑕疵但性质未变;其果树、水井、排水管线、厕所、大门、围墙等属于合法财产,沈河区政府违法强拆,应予赔偿。即使认定其所建库房和附属设施是违法建筑,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设材料也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属于赔偿范围。一、二审认定其不具有合法权益错误。请求改判酌定其损失数额。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本案中,梁某、金某、张某自述于2007年在集体土地上兴建养殖场,厂房面积2520平方米,2009年开始作为库房使用,期间经历多次扩建,至被拆除之前使用面积已经达到了9484平方米。梁某、金某、张某于2007年兴建养殖场期间,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搭建的与养殖相关的设施属于农用设施。但其于2009年开始改作库房使用至强拆行为发生时,早已经改变了农用设施的性质,期间多次扩建属于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同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面积总计为17亩,其中14亩系租用属临时使用,但梁某、金某、张某自述上述所建为砖混结构。一审法院经实地调查情况,并结合梁某、金某、张某陈述及沈河区政府提供的视频资料,认定上述建筑具有永久使用的特征,属于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沈河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国家赔偿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赔偿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本案中,梁某、金某、张某在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不属于梁某、金某、张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梁某、张某、金某的赔偿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均无不当。综上,梁某、张某、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梁某、张某、金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9月18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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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无犯罪记录证明”线上申办查询方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提起“无犯罪记录证明”,估计不少派出所的同志们都头大大的,当年没少和群众掰扯啊。如今很多地方都可以网上申办“无犯罪记录证明”了,这么好的功能,到底有多少省份上线了?又该如何办理呢?通过全网查询,我们整理如下,如有不全的,欢迎大家能在留言区补充!国内目前有30个省/市的app或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开通了线上申请功能,具体如下:序号省份1江西:“赣服通”APP2陕西:“陕西公安”公众号3内蒙:“蒙速办”小程序4辽宁:“辽宁公安”APP5河北:“冀时办”小程序6山东:“山东微警务”公众号7甘肃:“甘肃公安微警务”小程序8宁夏:“宁警通”APP9湖北:“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鄂汇办”小程序或APP10河南:“豫事办”小程序、“河南警民通”APP11四川:“天府通办”APP或小程序12安徽:“皖事通”APP或小程序13北京:“平安北京”公众号、“北京警务”小程序14天津:“津心办”APP、“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公众号15上海:“随申办市民云”APP、“随申办”小程序16浙江:“浙里办”APP17贵州:“贵州公安”APP18新疆:“新疆政务服务网”19湖南:“湖南公安服务平台”公众号“湘易办”小程序20江苏:“苏服办”APP21广东:“粤省事”APP22重庆:“平安重庆”公众号23海南:“海易办”24黑龙江:“黑龙江全省事”APP或小程序25广西:“桂警通办”小程序26吉林:“吉林公安”APP或小程序27福建:“闽政通”APP28云南:“云南政务服务网”29山西:“山西公安”公众号30西藏:“西藏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31青海:——【全国(户籍地或居住地支持的地区)】下载“公安一网通办”APP,注册登录,首页无犯罪记录证明模块,按步骤办理即可。查询方法【例】吉林省:手机应用商店下载“吉林公安”APP或微信关注公众号“吉林公安”选择微警务,注册登录后,进入选择更多应用,选择网上开具证明,人脸识别后进入,找到并选择“无犯罪证明”。申领类型选择其一即可,用途选择“就业”,查询时间范围:出生日期---查询日期。之后提交申请。(未成功可多次尝试)如图:各地操作查询方法大同小异。以上仅供参考,各地网上办理渠道请咨询当地派出所版权说明:来源:刑事正义
9月18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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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标准及计算公式(2024)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1诉讼费缴费须知(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9月18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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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北京一执业律师参与虚假诉讼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有执业律师与嫌疑人串通合谋伪造证据,虚构纠纷,妄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9月13日,澎湃新闻从北京东城警方获悉,近日东城经侦支队成功侦办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该案中多名嫌疑人互相串通,共同合谋,采用假结婚、假离婚、伪造借贷关系,虚构抵押合同等手段,利用法院达成司法调解,进而强制执行,以达到其目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抵押借款等方面尤其突出。据警方介绍,参与虚假诉讼众人中,有的是夫妻关系,有的是多年好友关系,有的是同事关系,甚至作为法律精英的律师也参与共谋。案情显示,2023年8月,东城经侦支队接法院转来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经对诉讼材料认真梳理,民警梳理出涉案相关的十余起诉讼,涉及东城、大兴、丰台、北京二中院等法院。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王某、谢某某夫妻两人于2016年将两套房产卖给了亲戚,当时未签订纸质合同,后谢某某反悔卖房。为达到要回房产的目的,谢某某不惜铤而走险,动了虚假诉讼的歪脑筋,采用了假结婚过户、假借款,用房子作抵押、炮制多笔转账流水等多种手段来欺骗法院,骗取法律文书。“让人惊讶的是,执业律师尹某也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其在明知虚假的前提下,竟多次为谢某某出谋划策,最终被侦查员发现了马脚。”东城警方表示,目前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进一步审查起诉。“诉讼人维护自身权益应通过合法途径,不要采取虚假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不要尝试以身试法。”警方为此提醒,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纪律。律师朋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与公正的直接挑衅。本案中,涉案人员通过假结婚、假离婚、伪造借贷关系、虚构抵押合同等手段,精心编织谎言,意图欺骗法院,取得有利的司法调解结果并强制执行。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对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律师尹某的参与,无疑加剧了这种危害,使得虚假诉讼的策划更为周密,欺骗性更强,对司法公信力的侵蚀更为深刻。律师参与虚假诉讼事件敲响了警钟,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严惩虚假诉讼行为,共同捍卫司法公正的底线。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尊严不受亵渎,律师职业的荣誉得以重塑,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得以巩固。版权说明:来源:律道说法
9月18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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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部分岗位领导调整,指导司改多年的何帆升任审管办主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李剑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刘为波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任命郎贵梅(女)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免去于厚森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职务。上述中层领导职务调整的同时,据报道,最高法院的知名法官、也是中国法院十余年来司法改革的深度参与者何帆,此次调整升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资料图:何帆此前的2023年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三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围绕“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与网友在线交流。公开资料显示,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承担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司法公开、审判经验总结等工作。此外,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近年还新增了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指标体系管理、司法统计、数据会商等重要职能。最高法院官网的“机构设置”内容显示,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已经显示为何帆。公开资料显示,何帆今年46岁(1978年1月生),湖北襄阳人,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获刑法学博士学位。主要工作简历1999—2000年在武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处见习,2000—2003年在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工作。2006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其中,2006—2007年先后在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此后,何帆长期在最高法院原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任职,先后任规划处副处长、处长,主要从事司法改革调研、规划及方案起草工作。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任命何帆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研究室工作期间
9月18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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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着法官面删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罚款2000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基本情况近日,仁怀法院鲁班法庭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对是否只形成一张借条产生争议。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的情况。原告刘某在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质证时,短暂翻阅后一顿操作,竟偷偷将聊天记录全部删除。审判员发现后,原告刘某竟回复“不小心”。法官处理到底是“不小心”还是“故意为之”?“原告刘某,我们的庭审是同步录音录像,若不如实陈述,我们将调取录像查清事实真相并且会按照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法官,我看到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心里一紧张就删除了。”经审判员再次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原告刘某才支支吾吾地说道。刘某受到审判员严肃训诫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承认错误并当庭出具保证书,对擅自删除对方证据事宜进行检讨、道歉,同时请求法庭原谅。能原谅吗?肯定不行。当庭毁灭证据,破坏庭审规则,必须罚!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司法秩序,结合原告刘某的实际情况及悔过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法庭决定对刘某处以2000元罚款。刘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表示认罚,并主动缴纳了该笔罚款。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当事人故意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提醒:任何人都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转自:仁怀法院)当庭撕毁证据!罚: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近日,邵阳县法院依法对故意毁坏重要证据的当事人肖某作出《决定书》,决定对肖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事件回放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中,被告肖某对原告刘某提交的其书面承诺退还20万元的原件不认可,承办法官告知其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被告肖某要求再查看一次该证据原件。在查看证据原件时,被告肖某突然撕下其承诺退还20万元的证据原件并塞进嘴里,企图销毁证据,承办法官立即进行了制止。“你不认可证据,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你毁损证据原件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严肃批评教育了肖某并耐心释法说理。依法严惩鉴于肖某毁损证据原件的行为符合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综合其认错态度,邵阳县法院依法对肖某作出司法惩戒。法官说法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自身的诉求和观点,辱骂法官、当庭撕毁证据、伪造证据、抢夺卷宗等任何妨碍法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挑衅法律尊严的行为,都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当事人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极端手段,以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转自:邵阳县法院)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7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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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隐瞒患癌,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法官说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婚前一方未告知患癌情况,另一方能起诉撤销婚姻吗?
9月17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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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牌期间突发疾病,牌友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相约好友打打字牌,是不少居民休闲放松的方式,衡阳一男子邀约朋友打字牌,却在打牌期间,身体突发异常,这损失该由谁承担?案件经过
9月17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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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后,最高法决定提审“福清男子诉称祖屋遭强拆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14日,陈代忠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根据裁定书,陈代忠6年前祖屋被拆一案,最高检提出抗诉后,最高法决定提审。58岁的陈代忠是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人。2018年7月7日,陈代忠的祖屋被拆,随后他将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诉至法院。该案中,一审法院曾认定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两被告上诉后,福建高院二审则认为,上诉人主张房屋不属于行政征迁范围,涉案拆除行为系由石井村委会实施,其并未实施拆除的理由成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今年6月,最高检针对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三个月后,9月12日,最高法作出裁定,决定提审该案。该裁定认为,根据新证据,二审裁定可能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问题。“没想到自己的案子能引起‘两高’的关注。”9月15日,
9月17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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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收2000元购物卡被辞退,主张赔偿金能支持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号:(2019)京03民终11411号基本事实曹某于2017年3月16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总监理工程师。2017年12月6日,曹某收到了甲公司邮寄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由于曹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奖惩制度第二条第4项第7款,故我公司与曹某于2017年1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等费用一并结清,无任何纠纷)。关于解除原因,甲公司主张系曹某向施工单位索要物品财务,施工单位举报到甲方,甲方告到其单位,甲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关于曹某索要钱财情况说明》(显示:白盆窑首开华润城项目二标段总监曹某利用工作便利,于2017年9月在审批我单位进度款时故意刁难,并暗示索要好处,迫于压力我单位提出给1000元解决此事,但遭到拒绝,最终我单位在与曹总协商后给了曹总2000元。2017年10月在进度款审批时,曹总再次提出了索要财物要求,被我单位直接拒绝,特此说明!)。曹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其在仲裁时并未认可受过购物卡。一审法院向朝阳仲裁委调取开庭笔录,显示:“申请人质证:我不认可向施工单位索贿,是施工单位在2017年国庆节及中秋节的时候给我送购物卡,是行业内部不成文的惯例,我认为是施工单位故意陷害我,之后单位以此为由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表示同意……”。曹某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驳回曹某的仲裁请求。曹某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曹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曹某在仲裁时认可施工单位在2017年国庆节及中秋节为其赠送了购物卡,并主张该行为时行业内部不成文的惯例,在本案庭审时又予以否认,其前后陈述矛盾,未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其在本案中的陈述,甲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关于曹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属违法解除。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向朝阳仲裁委调取的开庭笔录显示:曹某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中明确表示,其不认可向施工单位索贿,施工单位在2017年国庆节及中秋节的时候给曹某送购物卡,是行业内部不成文的惯例,曹某认为是施工单位故意陷害他,之后单位以此为由向曹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曹某表示同意。一审法院结合甲公司提交的《关于曹某索要钱财情况说明》,认定甲公司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曹某在一审及二审中对于其在仲裁委中的陈述不能合理解释,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曹某的调查取证申请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并无关联,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曹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7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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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被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芦山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何荣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芦山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9月17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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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领导关于医疗的发言,现场鸦雀无声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在一场“国际临床科室管理年会”上,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社长袁钟发表了《做与文化相适应的医生》的主题演讲,他语调平常却处处针砭时弊,很多事例引人深思,现场300多名听众听得鸦雀无声。对于当下中国的医疗、医院和医生存在的问题,他一针见血地指了出来!振聋发聩,与君共享。医疗中如果没有爱,那叫交易一个人找你看病,把所有隐私告诉你,把衣服脱光了让你检查,把所有痛苦告诉你,把生命都交给你,这种人是仅次于神的人,而不是一般人。因为爱才有了医疗和医院,如果把这个精神泯灭了就不再叫医疗,那叫交易,它不可能有尊严。当中央电视台在播“冬虫夏草含着吃”“生命一号”等虚假广告的时候,就说明整条河流都已经被污染,没有哪个鱼能摆脱被污染,治理污染的办法就是治理上游。经常有学生问我人文医学有什么用处?我想从两个层面来说,第一个层面是价值观,第二个层面是人文智慧。价值观是道,人文智慧是术。只想赚钱,就不要当医生首先,我想说一下“道”的问题。我听过一些院长开总结大会时说:过去的一年,经过全院职工的不懈努力,我们医院的住院患者增加了20%,我们的门诊患者增加了30%,我们的收入增加了10%。那么这句话是不是有什么问题?可能在座的主任和医生们都会觉得这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其实我告诉大家,这不应该是院长说的话,这应该是企业家说的话,我们院长该怎么说?我们应该说的是“我们治愈了多少人,我们帮助了多少人。”我们已经忘了什么叫医院,这是价值观出了问题。也有医生告诉我说,自己当医生就是为了赚钱。这本身没错,但我想告诉你,只想赚钱,千万别当医生。这个社会上比当医生赚钱的工作还有很多,卖房子、开矿、做金融、做IT……但是,只有两个行业又有钱又有尊严,一个是医生、一个是教师。在日本,只有两个职业能被成为“先生”,同样是医生和教师。医生要好好看病,而不是看患者的口袋我有一个朋友,是北京协和医院的科研处长,他是维吾尔族人。他曾经给我讲过一个事情,在维吾尔族人认为人去世了可以升天,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有机会升天,要经过集体讨论,贪官、坏警察、坏城管要被打入地狱,但只有两个职业可以不经过讨论集体升天,那就是医生和教师。什么叫尊严?我也是一名医生,我非常有体会。一个人找你看病,把所有隐私告诉你,把衣服脱光了让你检查,把所有痛苦告诉你,把生命都交给你,这种人是仅次于神的人,而不是一般人。如果医生不好好看病而是看患者的口袋,患者会恨死你。基督教两个东西很重要,一是神圣观念,再者是博爱精神。神圣观念告诉我们医生是一群优秀的人。中华中国医师协会的张雁灵会长跟我讲,他九十年代去日本,日本当时有人专门来拜访这帮医生,这让中国去的医生们很奇怪,“我们不是政治代表团,我们又不是经济代表团,也不是外交代表团,只是医生代表。”最后那位拜访者说了一句“我一辈子想当医生,可是考不上,我尊敬医生!”北京和睦家医院的董事长李碧菁是个犹太人,她曾告诉我犹太人为什么比其他人好像多那么多聪明、成功的人,其实就是因为犹太人有神圣观念。犹太人认为他们是上帝的子民,所以他们比其他人更努力、更勤奋,也就更易成功。医生应该有神圣观念,都是最优秀的一群人,不管在哪个层面,即使村医也是当地最优秀的人。前两天台湾有个医生很优秀,柯文哲现在成了台北市市长。医生在当地不仅是医生,他是领袖,一个好医生不仅是技术而且他的人品也要得到大家的认可。但是大家也很清楚,这些年我们社会出了很多问题。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的学生投毒杀死自己的同宿舍同学,他说过一句话“我是个‘空人’,没有价值观。”我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他为什么是个“空人”?想一想这些年还有几个大学生杀人的,比如马加爵、药家鑫。我们这些年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我们创造了精神财富吗?大家可以扪心自问。我们国家有很多传统美德,爱国家、爱家庭、爱故乡、讲孝尽、讲勤俭、讲以德服人,讲天下为公,讲克己复礼,讲温良恭俭让、讲礼义仁智信,好像现在这些都没有怎么讲。医生不能为完成指标而违背良心我们真的应该好好反省,有一次我和撒贝宁在武汉对话,他问我“医疗行业怎么样?”,我则回应“先别说医疗行业怎么样,当中央电视台在播“冬虫夏草含着吃”“我生命一号”等虚假广告的时候,就说明整条河流都已经被污染,没有哪个鱼能摆脱被污染,治理污染的办法就是治理上游。有位医生告诉我,他在消化科上班的第一天,他们科室要完成的一个指标还没完成,快要下班的时候来了一个患心血管病的农民因为挂错号找到了他,但是他当天一个病人都没有,因此当时就违背良心给这位农民看病给开了药,病人抓药再回来问他时,他觉得内心实在过意不去。他就告诉这位农民再去挂一个心血管的号,那个农民突然哭道“我钱都用光了”。这位医生后来说道,他当时有一种坐台的感觉,从此告别了医院,不再做医生。我们在当医生、院长、干部在制定政
9月17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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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育霞,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委9月16日消息,日前,惠州市纪委监委对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陈育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陈育霞(资料图)经查,陈育霞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公权私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陈育霞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惠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育霞开除党籍处分;由惠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今年6月28日消息,陈育霞在任上被查。公开信息显示,陈育霞曾任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法定代表人,后任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根据惠州仲恺高新区党工委统一部署,2023年3月9日至5月31日,区党工委第二巡察组对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党组进行了巡察。2023年7月31日,区党工委第二巡察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成立于2013年,是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为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的统一规范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两天前的9月14日消息,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处级干部文绍良被查。他长期任职仲恺高新区,历任仲恺高新区区委常委、区管委会副主任、区宣教文卫办公室主任,仲恺高新区委副书记、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党委书记、园区管委会主任,仲恺高新区政法委书记等职。版权说明:来源:政事儿
9月17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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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近亲繁殖”已在国有单位泛滥成灾

“近亲繁殖”在某种程度上将职位变成了家族世袭的“领地”。在这样的环境下,外部优秀人才往往被边缘化,根本无法进入这个圈子。长此以往,不仅损害了组织的公信力,也打击了社会对公职机关的信任。
9月16日 上午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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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2023-07-2-076-016/民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5.26
9月16日 上午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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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认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入库编号2023-06-1-178-002高某路过失致人死亡案——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认定关键词
9月16日 上午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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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被踢伤,狗主人索赔6万元!法院判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去年年初,家住北京房山的刘女士搭乘电梯下楼的时候,被同楼居民王女士牵着的宠物狗咬伤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次意外竟让她经历了两起官司。电梯里被宠物犬咬伤,一场意外两起官司事发小区楼道内的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早上7点多,刘女士正在等电梯。电梯门打开后,刘女士刚准备进去,却停顿了一下。随后,她再一次走进电梯间。几秒钟后,刘女士扶着自己的小腿退了出来。这是发生了什么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9月16日 上午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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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凡靓,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孔凡靓因与被上诉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2019)新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凡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魏宏渊,被上诉人新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韬、王远到庭参加诉讼,中银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凡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孔凡靓诉讼请求;2.由新盛公司、中银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孔凡靓就案涉房产已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一审判决适用该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支持孔凡靓的诉讼请求错误。另,孔凡靓已全额支付购房款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一审判决对此未予确认错误。新盛公司辩称,孔凡靓所购的六套房产并不在案涉查封房产范围之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孔凡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不得执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8单元20层20071号、20072号、20076号、20077号、20086号、20087号房屋,并解除对上述房屋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2.依法确认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第8单元20层20071号、20072号、20076号、20077号、20086号、20087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孔凡靓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新盛公司、中银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5年1月13日,孔凡靓与中银公司签订六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ZY-GF-158、ZY-GF-159、ZY-GF-160、ZY-GF-161、ZY-GF-162、ZY-GF-163),将中银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第8单元20层20071号、20072号、20076号、20077号、20086号、20087号房屋出售给孔凡靓。以编号为ZY-GF-158合同为例,双方约定,孔凡靓购买中银公司建设的中银城市广场商品房第8单元20层20071号房,建筑面积64.22平方米,单价7600元/平方米,总金额488072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款;商品房用途为:商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5年5月1日前交付;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银公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同时,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他五份合同除对所购房屋房号、面积及单价的约定存在区别外,其余内容均一致。上述六份合同共计价款3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孔凡靓向中银公司支付房款100万元,其中现金3万元,POS机刷卡97万元。中银公司向其出具收据确认收到100万元及210万元承兑汇票,收据均加盖中银公司财务专用章。2.新盛公司与中银公司、杨岩森、赵心、浙江**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盛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并于同年1月20日对中银公司名下呼国用(2008)第00137号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ABCD楼的相关房产办理了财产保全,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新盛公司与中银公司、杨岩森、赵心、华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上海二中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驳回中银公司管辖权异议。中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一审法院处理。一审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后,在审理期间,新盛公司因案涉查封财产即将到期,提出继续查封(保全)申请,请求继续查封中银公司名下呼国用(2008)第00137号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ABCD楼的相关房产,由新盛公司的母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函形式为该财产提供担保。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新民初6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中银公司名下呼国用(2008)第00137号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ABCD楼的相关房产。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7年1月17日向一审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继续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其中包含中银城市广场8单元20层的全部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3.孔凡靓针对新盛公司的诉讼保全行为提出保全异议复议申请,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新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孔凡靓的异议请求。孔凡靓遂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孔凡靓于2019年11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杨岩森、赵心、华厦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或影响其合法权利,而提起的排除对该标的物执行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孔凡靓作为执行案外人以其对案涉被查封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停止相关诉讼保全查封和执行行为,故孔凡靓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关于新盛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民事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指与原告是否属于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被告是否是与原告属于连带主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判断主体是否适格,需审查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孔凡靓与中银公司之间订立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孔凡靓购买案涉房产。而新盛公司因与中银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诉讼案,新盛公司向相关法院申请保全中银公司名下相关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新盛公司虽辩称其保全房产范围内未包含孔凡靓所购买房屋,但根据一审庭审中查明事实,中银城市广场项目中仅有一个单元是以数字8进行编号,该单元20层的全部房间均已被新盛公司申请查封。且根据孔凡靓提交的所购房屋平面图可以证明该所售房产在8单元20层的具体位置,新盛公司虽然对该房屋平面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可以确认新盛公司申请保全的中银公司名下房产中包含孔凡靓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房屋。现孔凡靓以其所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新盛公司保全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新盛公司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系适格被告。新盛公司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符合事实,且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新盛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二、关于孔凡靓所提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关于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则是关于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上述两条系在买受人对所买受的不动产权利保护与金钱执行债权人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对正当买受人合法权利的特别保护之目的而设置的特别规则,该规则实质上是以牺牲金钱执行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而确立的,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增加了被执行人和执行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恶意串通逃避强制执行的道德风险。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认定执行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时,应当对与法定要件相关的事实从严审查、严格把握、慎重认定。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孔凡靓与中银公司在2015年1月1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相关合同款项,中银公司亦向其开具了收到其购房款的收据,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孔凡靓在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中银公司应在2015年5月1日交付案涉房屋,但由于该房产于2015年1月20日已被上海二中院予以查封,中银公司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其交付房屋义务,故孔凡靓未能实际占有该房屋,亦未取得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孔凡靓对登记在中银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要求案外人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的条件,在此情形下,即便孔凡靓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也仅是依据买卖合同取得的债权,而非物权期待权,故孔凡靓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亦尚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一审法院对孔凡靓要求中止对案涉房屋诉讼保全查封执行行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虽然孔凡靓主张本案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但该条规定的是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是针对所购商品房用于自住且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房屋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且孔凡靓一次性购买六套房屋的做法亦与其自行居住的主张相矛盾,故本案不具备适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三、关于孔凡靓所提确权之诉能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据此,孔凡靓有权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确权,新盛公司辩称确权之诉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孔凡靓虽然与中银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其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故孔凡靓依据买卖合同仅享有请求中银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但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故孔凡靓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孔凡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00元(孔凡靓已预交),由孔凡靓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孔凡靓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查明事实,新盛公司与中银公司、杨岩森、赵心、华厦公司合同纠纷案中,经新盛公司申请,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对中银公司名下呼国用(2008)第00137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相关房产办理了财产保全,其中20层查封的范围为1-25号房产。在上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时,法院又根据新盛公司的申请办理了续封手续,孔凡靓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新盛公司辩称其申请查封的系20层1-25号房产,根据孔凡靓的购房合同显示,其购买房产的房号为20层20071号、20072号、20076号、20077号、20086号、20087号,故新盛公司并未申请查封孔凡靓所诉房产。经查,根据孔凡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20层平面图及中银公司所作广告的20层平面图显示,20层整层共计25套房产,新盛公司总计查封了该层25套房产,系整层查封,孔凡靓所诉房产位于20层,包括在被查封房产范围之内。新盛公司该辩称意见系因中银公司对20层房产的编号与房产管理部门的编号不同导致,且新盛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层除25套房产之外还存在其他房产的事实,故其该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孔凡靓虽然与中银公司已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了购房款项,但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15年5月1日之前,即2015年1月20日,执行法院已对案涉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在法院查封之前孔凡靓并未合法占有该房产,更未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据此未支持孔凡靓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妥。孔凡靓上诉认为一审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错误,本案应适用该规定第二十九条确认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根据孔凡靓与中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案涉房产的用途为“仅作商业使用”,并非用于居住。孔凡靓上诉主张其购买上述房产系为了居住,该主张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用途矛盾,亦与其一次性购买六套房产的行为相矛盾,且二审庭审中,孔凡靓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并非呼和浩特市,据此本案亦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孔凡靓主张适用该条规定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孔凡靓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中银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孔凡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孔凡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9月16日 上午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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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纪委向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中止案件审理,法院应否中止?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人民法院出具《中止审理函》,要求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予以中止审理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事由,人民法院不应据此中止对案件的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7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浦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务梦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鸣,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龙关军,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号。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新疆浦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及一审被告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浦煜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请求:1.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本案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事实和理由: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乌甘国资[2019]45号函,证明国有企业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润公司)在接收浦煜公司100%股权时未履行报批手续;昆仑公司的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为许可证及昆仑公司、新疆建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咨公司)、乌鲁木齐兵建鸿泰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博润公司与齐文控股的公司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采用非法手段,导致巨额国有资金损失,相关人员已被纪检部门留置,齐文控股的公司已无财产执行,涉及齐文的相关经济纠纷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审理或不予立案,转入刑事立案程序;(2017)兵0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2017)兵0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2019)兵民终6号民事裁定书、(2019)兵民终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上述案件是典当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事实不清,原审法院未保障当事人权利;新疆衡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7)兵06民初13-3号卷宗中杜忠泽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的浦煜公司的印章与样本印文不同一;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9)新2301民初6463号案件中,2015年9月29日《三方协议》加盖的浦煜公司印章与样本印文不同一;新疆昌吉州国土资源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浦煜公司土地登记资料,证明昆仑公司一审诉状中对浦煜公司土地抵押、土地证号的表述虚假。以上六份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法院未依法界定国有企业如何合法经营,未对国有资产依法保护,未准予浦煜公司对印章的鉴定申请,未追加齐文参加诉讼,导致本案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定性错误。第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本案性质、双方当事人的国有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规范国企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定、法人及自然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当票约定的利息和综合费及当金交付齐文个人是否具有合法性、齐文应否参加诉讼、浦煜公司的公章是否真实、本案是否存在犯罪问题均未查清。第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本案属于典当纠纷,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错误。另,中共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开发区(工业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本案相关事实涉嫌违法犯罪向原审法院出具《中止审理函》,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亦属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昆仑公司主张浦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的月利率是0.3%,原审法院判决昆仑公司承担利息1629.6万元超过浦煜公司主张的利息和罚息。昆仑公司主张的月综合费用2187万元是《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费用和概念,原审法院将月综合费用变更为月息2%无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本案是再审审查案件,围绕浦煜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作如下审查:(一)浦煜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经审查,浦煜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昆仑公司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为许可证、(2017)兵0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2017)兵0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新疆衡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浦煜公司土地登记资料,以及昆仑公司、建咨公司、鸿泰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浦煜公司未能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不构成申请再审新证据。乌甘国资[2019]45号函的落款时间虽在本案原审庭审结束之后,但该函描述的事实发生在原审庭审结束前,浦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因客观原因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故该证据亦不属于申请再审新证据。同时,前述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2019)兵民终6号民事裁定书、(2019)兵民终7号民事裁定书虽形成于本案原审庭审结束后,但与本案基本事实亦不具有关联性。故此,浦煜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浦煜公司与昆仑公司订立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合同并申请昆仑公司将借款汇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文的个人账户,昆仑公司向齐文个人账户实际汇入2910万元。原判决认定昆仑公司已向浦煜公司实际支付291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浦煜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原审未查清双方当事人的国有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规范国企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定、法人及自然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当票约定的利息和综合费及当金交付齐文个人是否具有合法性、齐文应否参加诉讼、浦煜公司的公章是否真实、本案是否存在犯罪等问题。本院认为,浦煜公司提出的这些问题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不产生影响,该公司有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案浦煜公司并未以自有财产向昆仑公司提供抵押和质押,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典当法律关系的特征。原判决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另,中共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开发区(工业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中止审理函》,不构成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事由,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本案,处理并无不当。浦煜公司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四)原判决是否超出昆仑公司诉讼请求昆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0.3%和综合费率2.7%主张综合费用、利息和逾期罚息,两项合并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年利率上限24%,原判决将浦煜公司应付利息调整为年利率24%,未超出昆仑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综上,浦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浦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9月16日 上午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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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收家属80万帮忙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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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 上午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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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内鬼(正厅级)获刑7年!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732发,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保留正厅级)陈罡日前获刑7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9月12日,黔南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原组长陈罡受贿、洗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对被告人陈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陈罡非法持有的5支枪支及732
9月16日 上午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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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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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 上午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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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邻居家持刀伤人被“反杀”,公安及检察院:属正当防卫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年1月,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发生一起命案,谢某和邻居发生冲突,打斗中谢某进入邻居家中持折叠刀刺伤两人,之后被邻居三人“反杀”。之后,当地公安局认定邻居三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做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死者母亲:儿子进入邻居家后被“反杀”,两家人因建房一直有纠纷谢某母亲唐女士告诉记者,当时骆某持续辱骂自己儿子,于是儿子和她发生肢体冲突,并在推搡中进入骆某家中。这时听到家中孙子大哭的声音,就先回家照看孩子。几分钟后她返回骆某家时,发现儿子已经被骆某和骆某儿子、儿媳三人制服,骆某正持刀砍儿子,并声称要把自己一起砍死。唐女士看到儿子的衣服凌乱,裤子都掉下来了。唐女士说,自己被威胁后连忙回家报警,在警察到来后一起回到骆某家中。此时,她看到现场有血迹,儿子趴在地上,之前凌乱的衣服又被穿好。和警察同时来的医生表示,儿子心脏停止跳动,已死亡。唐女士称,那把刀并不是儿子随身携带的,她不知道是从哪儿来的。并表示,她和骆某两家因为建房问题一直存在一些纠纷。邻居:对方进家中持刀杀人,三人为自救才“反杀”9月10日晚,记者联系到唐女士的邻居骆某,她和丈夫讲述了当时的经过。骆某说,她丈夫早上骑三轮车准备出门摆摊卖水果时,谢某挡路不让她丈夫走,双方发生争吵,自己报了警。谢某当时拿着个袋子,刀就在袋子里。骆某丈夫则表示,这就是正当防卫,如果不砍死对方,自己全家都要被谢某杀死。妻子被刺了9刀,受伤很重,住院很多天,至今还有后遗症,伤口处时常感到疼痛,儿子也被谢某刺了5刀。事情已经过去8个多月,自己一家一直在外面租房住。骆某丈夫称,两家并没有什么矛盾,谢某好吃懒做,一直想称王称霸,村里人都不敢跟他说话。几年前的那次冲突,自己并没有和他吵闹就被他打到轻伤,谢某也被判了刑。骆某丈夫表示,那件事后他可能一直不服气,想报复自己一家人。谢某的尸检报告显示,谢某系遭他人使用易于挥摔砍击的锐器(如菜刀类)多次砍击致全身多处裂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报告还显示,谢某头颈部有44处损伤,除了14处外,其余损伤均为创缘整齐的创口。谢某的上肢和下肢还分别有12处和3处损伤。公安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不追刑责2月4日,唐女士收到宁远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骆某三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唐女士称,之后的刑事复议、市公安局复核、县检察院审查,均支持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8月5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显示,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宁远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对此,谢某代理律师林小兵认为,不管最后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警方至少应该立案调查。谢某母亲认为,杀害自己儿子的人应该承担责任。(以上来源:红星新闻)阅读链接: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原防卫制度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具体务实管用的适用规则。比如,该意见第11条规定,要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制度是一种私力救济权,为了避免私力救济权利被滥用,我国法律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构成要件。(一)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为了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有真实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发生,这些行为可能包括犯罪活动或者违反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是基于个人主观臆断的。(二)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制度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连续性与现实性。在判断这一条件时,需要综合考察不法侵害的性质、持续时间、是否有实际的中止以及防卫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通过这种方式,既能保障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正当防卫权的滥用,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三)要具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建立在保护合法利益,包括国家、公共或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免受不法侵害的前提下。缺乏此目的的所谓防卫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四)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行为应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避免对无关人员造成伤害,且可以包括对抗使用犯罪工具的加害者以阻止侵害。(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合理性和适度性的标准,确保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必要性、防卫行为的强度、后果、使用的手段、以及行为人所处的具体环境和主观状态都是判断防卫是否适度的重要因素。法律要求防卫行为不仅要适合具体情况,还要符合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以平衡个人自卫权利和防止权利滥用。法院会根据这些标准和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防卫行为是否适当。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点司法实践中,进入司法视野的正当防卫案件一般都是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则是关键要素。(一)是否防卫过当的认定
9月15日 上午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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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锤定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某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与王某海、王某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案件索引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433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某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裁判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霖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某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成再审申请人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海、王某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鲁民终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典型的民事案件,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审理,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二)王某海、王某成已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妨碍其继续承担其他民事侵权责任,其民事侵权责任不应免除。(三)在刑法体系和侵权法体系中,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属于物质损失,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被害人李英杰人身权利受到王某海、王某成犯罪侵犯。在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海、王某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2017)鲁0211刑初315号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嗣后根据李某华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另行提起本案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对本案进行裁判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某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李英杰的被扶养人殷某贞生活费,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入死亡赔偿金,不再单独列项判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
9月15日 上午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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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未选择中国邮政EMS而以私营快递公司的邮件向法院寄送上诉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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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 上午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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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人无刑责,行人获刑两年半,为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文章来源:央视新闻、人民网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骑电动车的受害人摔倒,进而被轿车碾轧致死。法院判定轿车司机无刑责,闯红灯的行人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近日,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法院为何这么判?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法院判处行人犯交通肇事罪今年5月,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周某小跑着闯红灯穿过马路。周某在路口走了约5米时,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二人发生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车道内有一辆在路口等红灯的越野小轿车,此时刚好绿灯放行后起步,碾轧了倒地的林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林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当天离世。事发后,行人周某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当天中午投案自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越野车驾驶员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晓洁: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还有一个加重情节,就是他在看到被害人遭机动车碾轧过后,并没有立即报警或者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因为害怕逃走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司机撞死人无刑责法律依据是什么?说到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横冲直撞的电动车、超速或超载的卡车、轿车。但法官解释,谁违法谁担责,行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所有的交通参与人员,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可能有些人以为行人或者是非机动车驾驶员不会造成多大的人员伤害,但其实不是,只要在道路上行走、行驶,都会对别人造成潜在的危险。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法院判决书,都认定越野车驾驶员刘某无责。法官解释,谁更守法谁的责任就更低,尤其是完全守法的一方。比如说,守法方碰到了违法的相对方,哪怕相对方受到了伤害损失,守法方也不会构成刑事责任。可以看出,这份法律判决澄清了一个认识误区,不是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会犯交通肇事罪,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参与交通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都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谁弱谁有理?行人和机动车各自应承担哪些责任?保护弱者、以人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权上处于弱势,基于人道精神,一般来说机动车要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但并不是说行人、非机动车就不用承担责任,在司法审判中更不能谁弱谁有理。那么,该如何看待行人和机动车的路权关系?法律专家岳屾山解释,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更严格,如果这个义务没尽到,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正常行驶,行人突然蹿出来,然后对行人造成了损害,就不可能要求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所以行人不能为所欲为。但要注意的是,在现有交通规则下,行人比机动车享有更多的权利,包括机动车要礼让行人。这是法律的要求,而不仅仅是礼仪上或道德上的要求。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5日 上午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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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破获一起律师与嫌疑人合谋虚构纠纷虚假诉讼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13日,澎湃新闻从北京东城警方获悉,近日东城经侦支队成功侦办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该案中多名嫌疑人互相串通,共同合谋,采用假结婚、假离婚、伪造借贷关系,虚构抵押合同等手段,利用法院达成司法调解,进而强制执行,以达到其目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抵押借款等方面尤其突出。据警方介绍,参与虚假诉讼众人中,有的是夫妻关系,有的是多年好友关系,有的是同事关系,甚至作为法律精英的律师也参与共谋。案情显示,2023年8月,东城经侦支队接法院转来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经对诉讼材料认真梳理,民警梳理出涉案相关的十余起诉讼,涉及东城、大兴、丰台、北京二中院等法院。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王某、谢某某夫妻两人于2016年将两套房产卖给了亲戚,当时未签订纸质合同,后谢某某反悔卖房。为达到要回房产的目的,谢某某不惜铤而走险,动了虚假诉讼的歪脑筋,采用了假结婚过户、假借款,用房子作抵押、炮制多笔转账流水等多种手段来欺骗法院,骗取法律文书。“让人惊讶的是,执业律师尹某也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其在明知虚假的前提下,竟多次为谢某某出谋划策,最终被侦查员发现了马脚。”东城警方表示,目前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进一步审查起诉。“诉讼人维护自身权益应通过合法途径,不要采取虚假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不要尝试以身试法。”警方为此提醒,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纪律。律师朋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以上转自:澎湃新闻)阅读链接:律师参与虚假诉讼案例2022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律师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被处罚的典型案例,提醒各位诉讼参与人从案例中吸取教训,依法诚信诉讼。一、隐藏关键证据,规避仲裁程序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A律师是原告冯某的诉讼代理人。冯某表示其与前男友王某恋爱期间,曾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借给王某225万,但王某一直未偿还,后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冯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债务。法庭上,A律师表示被告王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欠款225万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在法官询问被告王某有否出具过借款凭据时,声称借款凭据因被王某撕毁而无法提供。法官多次告知法庭纪律以及说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及其律师均保证如实陈述,原告冯某还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其后,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曾向原告冯某出具《借款凭据》,凭证上明确记载了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还约定了仲裁条款。更离谱的是,该《借款凭据》竟然一直掌握在A律师手中!法官立即要求冯某和A律师就《借款凭据》的情况进行解释原告冯某:当初A律师看过证据后,认为《借款凭据》有瑕疵,还涉及仲裁,若提交仲裁处理的话费用更高,就建议我先向法院提起诉讼。A律师第一次说法:这个嘛,双方之前确实没有对每一笔借款都出具借据、借条。这个《借款凭据》是后来补签的,只是对之前借款的结算,严格来说不算借条。考虑到当时王某已经出现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就先赶紧起诉了。A律师第二次说法:哎呀,这个《借款凭据》因为原告冯某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所以尚未生效,与本案的民间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仲裁条款也与本案无关,就没有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处理法院认为,原告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法官说法本案中,《借款凭据》是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借贷凭据,亦是证实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确立最为直接的关键证据,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会直接影响到法院依法裁判的结果。《借款凭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更直接决定了争议解决的主管分工与权限,原告本应在起诉时即将此证据予以提交。A律师本应积极引导原告诚信诉讼、还原事实真相,但却引导当事人刻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关键证据,且前后解释自相矛盾,存在虚假陈述的明显故意。A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妨害了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二、炮制虚假合同,意图虚假调解在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泰某公司起诉称与元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并为元某公司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却遭元某公司拒绝付款,要求元某公司支付服务费265万元及违约金。法庭上,双方均对《技术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和服务内容、拖欠服务费的数额予以确认,而且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此后,经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工作,并要求泰某公司补充提交已实际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的证据。此时,泰某公司却以元某公司已确认欠款为由,拒绝补充证据,要求法院直接按元某公司确认的欠款判决支持泰某公司诉请。经办法官明确告知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后,泰某公司才告知法官,《技术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是虚构的,并未实际履行;其与元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与案外公司有其他纠纷,为了所谓快速“一揽子”解决纠纷才签订了这么一份假合同。而这个证据假、法律关系假的彻头彻尾“假官司”,竟然是原告律师B主导撺掇炮制的!法院处理法院认为,原告泰某公司、被告元某公司隐瞒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申请法院组织调解,直到知道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时才告知法院事实真相;B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参与虚假合同的签订磋商,刻意隐瞒真相提起诉讼。三者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客观上妨害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扰乱诉讼秩序。原、被告双方及B律师均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承认错误。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两公司分别罚款6万元,对B律师罚款3万元。事后,各方依法交纳罚款,均未申请复议。法官说法B律师组织促成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虚假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依虚假合同起诉至法院,在开庭时均未如实陈述,并申请法院调解。若法院未经严格审查即按双方确认的“事实”出具调解书,后果将不堪设想,不但可能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来源: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版权说明:文章来源:烟雨法明综合澎湃新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9月15日 上午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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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福被免最后一个职务: 他的荣耀与沉沦

据中国新闻社9月14日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中央军委办公厅军人代表大会决定罢免李尚福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至此,李尚福被免除最后一个职务。延伸阅读:
9月15日 上午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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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1.5万元,一个失误,要赔近150万!最新:涉事律师已被劝退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原仲裁判决生效。当事人以此起诉律所,法院二审判律所赔偿147万余元,相关判决书引发热议。9月10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考虑向法院申请再审,涉事律师事发后已被律所劝退。”广东省律协为所属律所及其执业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律所的赔偿可否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案件比较复杂,有同事在负责跟进”。因小小的疏忽,一宗律师费仅1.5万元的案件,最终却导致律所面临147万余元的赔偿。这笔巨额赔偿,是如何界定的?(二审判决书)媒体此前报道,这份被热议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盈科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判决书提及,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关于盈科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的问题。首先,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盈科律师事务所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盈科律师事务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并通知杨某相关诉讼事务的义务。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有效证明盈科律师事务所收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杨某缴费;而案件因未及时缴费最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这一结果与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义务未尽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涉案行为构成了违约,并无不妥。其次,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导致杨某丧失了在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盈科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据此,二审判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9月10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考虑向法院申请再审,涉事律师事发后已被律所劝退。”《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资深律师李庆(化名)告诉记者,“再审就是针对于法律适用错误、又有新的事实,或者事实认定错误,抑或是程序上有比较大的问题,如法官受贿,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再审。”据其所知,“很多案子的当事人在终审败诉后会继续申请再审,被法院改判几率通常比较小,但还是有少数案子获得改判。”律师张华(化名)将判决书打印出来警醒自己这份判决书为律师行业敲响警钟。年轻律师张华(化名)告诉记者,广东省律师协会为协会所属律所及其执业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这个案子应该可以赔偿一部分”。为了引以为戒,他特意将该判决书全文打印出来,放在办公桌作为“执业风险提示”警醒自己。记者从广东省律协会员福利平台获悉,2013年以来,广东省律协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律师协会投保成功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和推行覆盖全省、惠及广大会员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一投保制度,承保单位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官网显示,因律师的以下行为造成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包括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保险人未及时代办理财产保全续封,或未及时代缴纳案件受理费;被保险人从事律师见证业务。若一个案件适用上述两个不同的免赔额,则以适用的两个免赔额中的高者为准。报案要求提及,被保险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得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联络人咨询并按要求及时报案,并跟进案件进展。面对高达147万元的赔偿,涉事律所和律师能否获得保险理赔?记者联系了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其回应,“案件比较复杂,我们同事在处理,具体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定。”事发后,相关部门也关注并介入处理此事。9月5日,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工作人员曾向记者透露,“事发后,关于律师管理的工作肯定会加强。”9月10日,针对此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回应,“我们这边会由主任级别的领导去处理这件事,现在没有任何可以对外回复的事。”(图文来源:锦观新闻)版权说明:来源:深圳微法务
9月14日 下午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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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工伤部门要求劳动者先去确认劳动关系,违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可以依法予以中止。行政机关的中止行为一般属于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构成拖延履职或者拒绝履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基本案情陈泽六因在木工作业时受伤,向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因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其与陈泽六不存在劳动关系,綦江区人社局遂口头告知陈泽六就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在陈泽六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工伤认定,待其提供相关证明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陈泽六收到该中止通知书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对是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具有选择权,在当事人拒绝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綦江区人社局在陈泽六明确表示拒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下,径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实质是怠于履行调查、核实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拖延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导致陈泽六的工伤认定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故判决撤销涉案中止决定,并责令被告重作。典型意义行政程序中止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在出现法定特殊情形时,避免时间限制给查明事实带来影响,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止制度仍是法定期限的计算规范,是约束性规定,而不是行政机关随意改动法定期限的权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误解了其制度设立的初衷,将中止制度作为随意把握法定期限的依据,不时出现滥用的情形,中止制度就从约束变成了权力,成为行政机关规避怠于履职风险的重要手段。当中止行为不具备法定要件,导致行政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版权说明:来源:重庆五中院
9月14日 下午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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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两名唐山女领导被抓:其中一人,年内才获提拔!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11日,仕道曾发表独家文章《新动向!唐山11名市委常委,全是外来干部!!》,对唐山“官场大地震”现象进行深度剖析。值得注意的是,唐山反腐仍未收兵,“官场地震”仍在持续。今天(9月13日)下午5点多,河北省纪委监委连续发布两条消息:河北省唐山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张进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河北省唐山市副厅级干部卢宏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卢宏秋,张进霜,秋叶已落,凝结成霜。对她们二人而言,彻底凉了,人生真正进入了秋凉时节。张进霜,女,汉族,1968年10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中共党员。公开资料显示,张进霜曾任唐山市妇联主席。2021年,张进霜任河北省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今年5月7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免去张进霜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今年1月30日,政协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补选张进霜为唐山市政协副主席。升任副厅级干部7个多月后,张进霜在任上被查。一个月前,张进霜还曾出席当地的重要活动。8月11日,唐山市委书记武卫东赴滦州市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并调研检查,据唐山发布的公开消息称,市领导张进霜参加。此次和张进霜一同被查的卢宏秋,曾在迁安市工作近10年,分别任迁安市妇联主席、迁安市副市长等职,后任开平区区长,滦县县长、县委书记。2017年2月,卢宏秋升任唐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后兼任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她曾多次以“唐山市领导”的身份出席相关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卢宏秋是工商管理博士,不过其博士学位是在菲律宾比立勤国立大学取得的。此外她还是中国社会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发表过不少文章,诸如:《如何运用区域方法发展地方经济》《在服务人民群众中提高执政能力》《扩大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思考》《浅谈当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等等,还曾荣获“2007—2008年度全国理论创新与社会实践成果一等奖”。公开信息显示,卢宏秋获得的表彰奖励也很多:1997年被唐山市政府授予二等功;2002年以来五次被中共唐山市委考核为优秀领导干部;先后荣获河北省优秀妇联干部、省“三八”红旗手、省先进儿童工作者、全国科技进步先进个人、建设“创新型国家”领袖人才、中国和谐城市领军人物、中国城市建设优秀管理人物等荣誉称号。加上张进霜、卢宏秋这两名女厅官,今年以来,唐山市被查的省管干部已飙升至13人,如此系统性的腐败可能是其他地方都不曾出现过的。打开河北省纪委网站,你会惊奇的发现,从2024年4月5号唐山市副市长李建忠被查至今,有关唐山市反腐新闻已经出现了霸屏。4月份以来被查的13名省管干部都和唐山有直接关系,其中11人是唐山市在职领导,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和春军、省发改委副主任韩国强则长期在唐山任职,并担任过区委书记等职。另据《唐山劳动日报》7月2日发文披露,今年以来,唐山聚焦用人、反腐、扫黑、治乱,深入开展政法、矿产资源、工程建设等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已立案2189件,处分2116人,其中县处级干部90人,共留置95人,移送检察机关28人。仅仅半年时间,唐山市便立案查处90名县处级干部,其力度之大,举国罕见。而唐山辖14个县级行政区,平均每个区县受处分人员多达151人,这个数字和比例也是非常惊人的。有消息称,唐山反腐力度之所以如此之大,是因为有中央巡视组坐镇。中央巡视组对一个地级市开展专项巡视,此前还极为罕见。而中央巡视组此次对唐山展开的手术刀式反腐,下刀堪称稳、准、快、深、狠。不管是在任的还是退休的,不管是在唐山的还是已经高升离开的,不管是厅局级还是县处级,只要有问题便一查到底,是一场典型的反腐攻坚战。唐山在河北的地位,相当于江苏的苏州、内蒙古的鄂尔多斯。唐山是河北第一经济强市、省域副中心城市,而且还是煤炭钢铁重镇,而这两个产业,又在河北乃至全国的经济版图上举足轻重。唐山出去的干部特别多,许多外地干部提拔前,也都会到这里历练几年。唐山的政治生态如何,影响深远;唐山的反腐败斗争,意义重大。而唐山发生如此大规模、深层次、系统性腐败,也值得相关方面深刻反思。版权说明:来源|仕道,作者:仕道君
9月14日 下午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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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不同意女方的开房要求,在路边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2019)京02刑终51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堡北里丽景湾国际酒店宿舍(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羁押,2018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同煜,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8)京0106刑初1013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审阅了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系情人关系,当时存在感情纠纷。2018年7月初,李某在张某驾驶的汽车上偷偷安装GPS定位设备。2018年7月16日夜间,李某根据定位设备在丰台区南苑三营门航天公司附近找到了张某,后二人在马路边谈及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张某违背李某的意志,在航天公司附近路边的一墙角处,强行搂住李某,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李某继续和张某谈二人感情之事,张某让朋友开车过来,然后乘车离开,李某随后(当晚23时许)到南苑镇派出所报警。2018年7月17日,民警到张某的单位将张某传唤到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我与张某认识有两年了,是男女朋友关系,之前一起租房住,后来分开了,现在有半个月没见面了。我找不到张某,在2018年7月初的时候,我在网上买了一个GPS定位装置,偷偷装在了张某的左侧后车镜上。2018年7月16日下午,张某用微信和我约好在十里堡见面,但是他没有如期赴约,我很生气,就跟着定位导航到了南苑航天部二院门口。当时他和朋友在航天公司门口的一个小饭馆内吃饭。我到了饭店后,张某朋友就走了,我与张某一起吃饭喝了点啤酒。张某结账后,我们出门到了附近的路边便道上。路上我一直在和张某谈我们的感情问题,还向他要我引产花的钱,他说等有钱再给,我们发生争吵。之后张某说要与我在路边做爱,我说去开房,在路边不行,但张某就强行搂着我,把我的裤子和内裤脱了,那是在马路边的犄角。我反抗抓住他的手,不让他动,但我没有他的劲大,我俩就在路边撕扯。我没能反抗过他,我喊着让他滚。后来他从背后搂着我,从我身后将生殖器插入我阴道,他是否射精我不清楚。完事后他提上了裤子,我也把裤子穿好。之后我们又边走边谈我们的感情问题,还有我引产的钱,后来谈了多长时间我也不知道,当时下雨我们两个人都被雨淋湿透了,他叫朋友开车过来把他接走了,我在后边追车没追上,我就报警了。2.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和张某是老乡。2018年7月16日晚上19时许,张某开车过来找我吃饭。我们见面后,张某说他的汽车被人装了定位,但不知道是谁装的。后来我们就去丰台区三营门老成都家常菜吃饭。吃了40分钟左右,来了一名女子,大约30多岁,来了就坐在我们桌子旁,我就问张某是否认识她,那名女子说认识,张某让我先回去,我就走了。走的时候,张某说他的一个朋友金鹏一会过来,让我在单位门口等他,到时他会联系我。后来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张某的朋友金鹏过来了,但我们打不通张某的电话,我就和他一起在车上等张某。半夜金鹏打通了张某的电话,张某让金鹏在大红门南路接他,我们就一起过去了,接上张某后就回我的住处休息了。3.证人于某的证言:我是张某的妻子,我知道张某和李某的事情。2017年年初,张某亲口向我承认他和李某有关系,一起租房住,还发生了性关系,当时我刚生了小孩,张某向我保证他会和李某分手,好好跟我过日子。2017年11月份,我接到李某发的短信,内容大概是她向我挑明她和张某的关系,让我跟张某离婚,我非常生气,就去北京找张某。到北京后,李某还是一直给我发短信,有时还给我发她和张某性交的照片。我跟张某谈,张某说他跟李某肯定会分开,但是需要我给他时间,因为我和张某已经有了三个孩子,我当时就同意了。2018年年初,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怀了张某的孩子,让我跟张某离婚。之后我问张某李某是不是怀了他的孩子,他没有说话,我就跟张某提了离婚,但张某不同意。2018年4月份,张某跟我说李某已经把孩子流产了。后来李某一直缠着张某,张某不愿意见她,她还去张某公司和家门口堵着张某,有一次她找过来,我跟着张某一起去见她,李某一直说张某对不起她,一直到了凌晨2、3点钟她才走。之后张某就没怎么回过家,晚上有时候在车里睡,有时去朋友家住,想办法躲着李某。到了2018年7月中旬,张某就因为强奸被拘留了,但具体什么情况我不清楚。4.被害人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李某与张某在案发前存在感情纠纷。李某在2018年7月15日下午至7月16日晚上21时许期间与张某在微信上联系的相关内容,主要是李某与张某交涉感情问题,部分内容中李某有侮辱性词汇。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丰台区南苑三营门航天公司外的路边,航天公司外北侧路为东西走向的警备东路,警备东路南侧可见一个豁口,豁口西侧为人行便道,豁口东侧由北向南依次为人行便道和自行车道,豁口西侧的人行便道上可见一个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南侧是一道东西走向的围墙,该围墙与公共厕所的东墙形成一个直角墙角,中心现场位于公共厕所东墙外墙角处。中心现场勘查所见,地面有**团白色纸巾,距离南侧围墙0.3米,距离西侧的公共厕所东墙0.5米,实物提取该纸巾。后附现场勘验制图1张、照片6张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份。6.南苑镇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7年7月17日,南苑派出所女民警对李某提取了颈部和外阴部擦拭棉签,提供给刑侦支队技术队。在南苑派出所内,李某向刑侦支队技术队民警提供了案发时所穿的内裤一条。7.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02号(李某阴棉)、06号(纸巾)、07号(李某内裤)检材检出STR分型,与张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3×1021。8.南苑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证明:2018年7月16日23时许,李某向南苑镇派出所报警称被张某强奸,7月17日15时许,民警到张某的工作单位将涉嫌强奸的张某刑事传唤至丰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9.南苑镇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案发后民警到现场进行走访,未发现相关证人。10.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的主体身份情况。1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我和李某是情人关系,有两年时间了。2018年7月16日18时许,李某一直打电话说要见我,因为我们当时正在闹分手,我不想见她,就自己去丰台区三营门附近找我朋友张某吃饭。吃饭的时候,李某还是一直给我打电话发信息问我在哪里,我没告诉她。到了22时许,李某通过她安装在我车上的定位器,到我吃饭的地方找到了我。我让张某先走,李某坐下来吃了点饭,之后我陪她喝了会酒,聊到了我们分手的事。聊了几句,我就结账要走,从饭店出来后,李某就一直跟着我。我问她要怎么样,她让我离婚,我不同意,她就说要耗我一辈子,要把我们俩的事都说出去。然后我又沿着警备东路一直往西走,她还是跟着我,我问她到底想怎么样,她说就想让我陪着她,还说她没地方去,我问她让我去哪里陪着她,她说开房陪她。这时我们向西走到了一个红绿灯附近,旁边是个垃圾站。我不想让她再跟着我了,我就对她说:“想让我陪你做爱,就在路边做,做完就走。”她不同意,一直要求我和她去酒店开房,我不想去,我就在马路边开始抱她,还摸她的胸部,亲她的脖子。她推我,不让我碰她,我又从她身后抱住她,用手摸她的胸,她挡着不让我碰,我就用右手抓住她的两只手,继续摸她的胸部和阴部,之后我用左手将她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处,把她顶在墙边,从她身后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大约一两分钟后,我射精了,射在了她的阴道里。她拿出纸巾,我把纸巾拿过来擦了我的生殖器。之后我们各自提上裤子,继续沿着马路走,还是聊分手的事情。后来下雨了,她还是一直不让我走,让我开房陪着她,后来我趁她不注意就跑了,躲在附近的一个男厕所里。之后她到男厕所找到了我,还是说我对不起她之类的话,我实在摆脱不了她,就直接跑了。李某不同意跟我在路边发生性关系,她一直说让我跟她去开房(就是她让我开个酒店房间跟她发生性关系),但我不愿意去开房,所以就想在路边。我没有对李某打骂,就是抓住她的手不让她反抗。我不欠李某钱,但我答应过给她2万元,是打胎的钱,但我当时没有钱,我有钱了就会给她。我知道错了,我不应该强行跟她发生性关系。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某的上诉理由为,系被害人找到其并主动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张某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不具有强奸被害人的企图,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强奸案件有本质区别,张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张某系偶犯、初犯,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张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认定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经审核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张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张某所提系被害人找到其并主动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系因感情纠纷主动找到张某,并明确拒绝在路边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对此亦曾供认。张某在路边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李某的意志,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张某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不具有强奸被害人的企图,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强奸案件有本质区别,张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与李某确存在感情纠纷,但案发当天张某强行与李某在路边发生性关系,违背了李某的意志,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所提张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系偶犯、初犯,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了张某的以往表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张某不具备再予以从轻处罚之事由,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9月14日 下午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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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夫妻负债928万,法院宣告破产!三年后没还完可申请免除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文章来源:央视网综合羊城晚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卫视深视新闻“本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破产。”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裁定书,这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宣告债务人破产,是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也是债务人免责考察期的开始。考察期届满后,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郭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自1998年起,郭某某、李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开设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2009年,毛巾店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的存货被烧毁,夫妻俩与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提起仲裁和诉讼,但均败诉,店铺未再经营。2012年夫妻俩重新开店,每月租金1万多元,但生意欠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自2012年至2023年间,夫妻俩陆续向亲戚朋友、各类平台、银行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及维持店铺经营……由于无法支付店铺租金,店铺不得不关闭,并于2023年10月注销。两人的负债共928万余元。郭某某、李某某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两人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核查发现:郭某某目前无工作、无收入,处于冠心病支架手术后的恢复阶段;李某某已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4000多元,两人无其他收入。夫妻俩名下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建筑面积114.39平方米,两人无其他大宗财产。郭某某、李某某的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与郭某某、李某某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两个儿子及郭某某的母亲,大儿子智力障碍四级;小儿子尚在大学读书;李某某在家照顾大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破产管理人认为,郭某某、李某某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申报的信息属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情形,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条件。深圳中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应当裁定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债务人财产处置方案显示:法院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后,管理人将及时接管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套房产,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变价处置,所得价款按照分配方案用于清偿债务。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内,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考察期内,郭某某、李某某的收入中每月可以为其两人及其所扶养的人保留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用、医药费,两人收入中超过该费用额度的款项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接管分配。考察期届满后,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个人破产不是逃债路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中,有一些诚实而不幸的人,难以还清债务,长期深陷债务泥潭。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个类型。深圳市民梁某某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21年3月,梁某某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2021年5月,深圳中院受理。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梁某某创业失败后在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月收入约2万元,并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某某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0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梁某某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7月,深圳市中级法院批准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梁某某勤奋工作,积极偿还债务。在2023年4月份,也就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第21个月,他最终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而这一时间,与重整计划要求相比,足足提前了15个月。2023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向梁某某送达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执行完毕,并依法免除其在重整计划载明的范围内未清偿债务。当时,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管理人主办律师表示,如果不停止计算,估计将再产生超过30万元的利息。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23年6月,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已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超过350宗。类似情形不只发生在深圳。2021年12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诚信被执行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据介绍,这个试点工作对诚信的要求、考察非常高。如果债务人想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债务,他是经不起程序的审查的,审查会让这个人成为一个透明人。有的人是不愿意做透明人的,他也经不起透明的审查。是否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据羊城晚报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面对社会的担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制定之初就对防止逃废债进行了严格设计,如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同时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建章立制、审慎把关。现有的案例证明,逃废债的企图被层层关卡“拒之门外”。王某某自述年收入约20万元,饲养宠物,“本人和男朋友均为电子产品的爱好者,在选购家电时选择的产品花费较高,家电花费33万多元。”王某某的债务本息约98.9万元,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时计划偿还100%的本金共88万余元。“她在负债后仍在奢侈消费,她申请重整,提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我们都没有同意。个人过度消费,还要求减免利息,社会怎么看?”在曹启选看来,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问题,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缺一不可”。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4日 下午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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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全国人大常委会: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至63周岁,女职工延迟至55/58周岁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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