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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妇人拒奸杀人,看莱州知府怎么判

烟语法明 2022-12-05
《清朝名吏判牍》,记载了于成龙、张船山、曾国藩、端午桥、李鸿章等七位大清名臣的断案判词。其中有一个案件讲到,莱州一名妇人因拒绝被强暴,自卫杀人。结果,当时的莱州知府(相当于市长)张船山断案后,留下一段精彩判词。

丁氏拒奸 手刃淫贼
清朝嘉庆年间,莱州有一个叫陶文凤的人,他垂涎弟媳丁氏的美貌,屡次调戏她,都没有得逞。一天,陶文凤的弟弟陶文麟外出办事,夜里没能返回。
陶文凤认为机不可失,于是就一手提着刀,一手拿着两锭银子,从窗口跳进丁氏的房中。陶文凤以刀要挟,要非礼丁氏。丁氏一开始很气愤,坚决拒绝,后来看到陶文凤手里的刀,心生一计,就假装答应他。
丁氏先上床引诱他,陶文凤以为计谋得逞,赶紧放下手中的刀,上到床上。没有想到,丁氏眼明手快地迅速下床,拿起地上的刀,向陶文凤挥去。因为事出突然,陶文凤还没有反应过来,就已经被杀了。
第二天,众人将丁氏送到官府报官。县令不知道该怎么判,于是上呈报给知府张船山。

清朝妇人丁氏为捍卫名节而杀人。图为清仿旧缂丝美人。
正当防卫 无罪释放
张船山于嘉庆十五年(1810年)出任山东莱州府知府。张船山审理案件灵活多变,深得民心,当时人们称他为“神断”,可与包拯、狄仁杰相提并论。
张船山详细研究案情,待一切了如指掌后,他对丁氏拒奸杀人案,做出终审判决。
张船山在判词中写到,审理陶丁氏杀死陶文凤一案,的确是因为丁氏抗拒强奸,情急之下,为了自救,不得已而杀人。法医检查陶文凤遗体,发现他中了三刀:一刀在左肩,一刀在右臂,一刀在胸前。他赤身裸体,死在丁氏的床上。
知府根据刀伤的深浅程度做出推测:左肩上的刀伤,用力最猛。这是丁氏在情急之下,挥刀自卫砍下的第一刀。这一刀刀痕最深而且很斜。
右臂一刀,刀痕浅而斜,因此推测是陶文凤被砍伤后,想夺刀反击丁氏,不料刀没有夺下,又被她砍了一刀,胸部这一刀最猛,应是陶文凤的左肩、右臂都被砍伤后,丁氏怕他再反击,干脆在他的胸前又重重地补了一刀。
最后经过多方追查,确实是陶文凤趁他的弟弟外出时,想强奸弟媳丁氏。他怕丁氏不从,所以一手拿着银子,以利相诱;一手提着刀,以暴力威胁。他拿刀进房的时候,意在强奸不在杀人。
丁氏见他拿着凶器,知道自己难以幸免,因此设计引诱他。等他的劈柴刀脱手,上到床上后,丁氏趁其不备,急忙下床,抢刀自卫。
张船山说,丁氏拒奸杀人一案的凶器,是死者陶文凤拿到房里的,是为了威胁达成奸意而用。丁氏不为利诱,也不怕威胁,为了保全自己的贞操,抢刀反杀淫贼,实在勇气过人。如果不是毅力坚强,又怎么能做到!

张问陶,号船山,清代著名诗人、书画家。张船山审理案件,不徇情枉法,深得民心。
烈妇勇气过人 应载入青史
张船山在判词中建议,将这位妇人写进地方志,载入女史传记之列。
执法如山铁面寒,但逢冤案敢披肝。
伸张正义护民众,手不留情除佞奸。
附原文:拒奸杀人之判     [清) 张船山
审得陶丁氏戳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致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在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并不整齐,搁在床前的脚踏板上。身中三刀,一刀在左肩部,一刀在右臂上,一刀在胸。委系重伤毙命。
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刀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刀砍下者,故刃痕深而斜。右臂上一刀,当系陶文凤被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刀,故刃痕斜而浅。胸部一刀,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刀,故刀痕深而正。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
窗前台上,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其弟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执柴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门之际,志在奸而不在杀也。
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也。
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成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
应免于杖责。且也,理暴横来,智全贞操,本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诗。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眼,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而载于方册者也。
此判。
判词的大意是:审理陶丁氏杀死陶文风一案,陶丁氏的确是因为抗拒强奸,情况紧急下的自救,以致做出了这一举动。又检验到陶文风赤身裸体死在陶丁氏的床上。衣服乱堆在床边,袜子也没脱,一双鞋子乱扔在床前的踏板上。身上中了三刀:一刀在左肩部,一刀在右臂上,一刀在胸前。的确是因伤重而死。
本府细加检验分析,左肩上一刀,用力最为猛烈。当是陶丁氏在紧急形势下急于自卫时砍下的第一刀,所以刀痕深而斜;右臂的一刀,当是陶文风被砍一刀后,想夺刀反砍陶丁氏,不料刀没有夺下,反而又被砍了一刀,所以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刀,好像是文风手臂被砍伤后,无力支撑,当即倒下。陶丁氏怕他又起来,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又猛力地在他胸部横戳一刀,所以刀伤深而正。
又查验凶器,它是一把劈柴刀,和刀痕正好相符合,而这把砍柴刀正是陶文风家的日常工具。床前的台子上,又有两锭银子,经多方探究和实地勘验,确实是陶文风乘他的弟弟外出时,想强奸他的弟媳丁氏,又怕丁氏不依,所以一手拿着银子作为利诱;一手提着刀,用以威胁。当他提刀进屋的时候,想的是强奸而不是杀人。
陶丁氏看他拿着凶器,自知硬抗难以幸免,因而想了个办法来引诱他。等他放下刀,迫不及待地上床时,陶丁氏乘其不备,急忙下床,持刀就砍,有死者的伤情和活人的供词为证,这些情节大致是不错的。
按照因强奸杀死人的法律条款规定,妇女遭到强奸而杀死人的,责打五十刑杖,准予以钱赎刑。如果凶器是强奸之人的,则免于杖刑。本案的凶器正是死者陶文风拿进房内的,为威胁逼奸时使用的,那么丁氏在情急之下,夺刀把文风杀死,正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应该免予杖刑。
当强奸之人蛮横而来时,能够急中生智保全自己,抢刀反过来杀死强奸者,胆量过人,不为利诱,不怕威胁。如果不是意志坚强,怎么能做到这一步?对这样的妇女,敬重她还来不及,哪里谈得上对她责打刑杖。像这样的妇女应被写进女史载入地方志。即此判决。
这是一篇叙述案情事实明白清晰,分析证据精辟入理,引证法律严丝合缝,而且注重宣传法制观点的“散判”。尽管带有某些封建的道德伦理观念,但瑕不掩瑜,仍不失为一篇古代法律文书中的精粹之作。他在判牍中对伤情的认定、伤害经过的推断,细致入微,入情入理,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范例。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现行的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转自:法律人生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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