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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与“监督”丨第十五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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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至23日,第十五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隆重举行。


本届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主办,由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承办。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东南大学、西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辽宁大学、青岛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广西财经大学、苏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江苏省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以及苏州大学等三十多余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约5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为期一天半的会议。


本次会议以“民主集中制”与“监督”这两个范畴为主题,以主旨发言和评议讨论的形式进行。会议分为四个单元,前两个单元围绕“民主集中制”范畴展开讨论,后两个单元则重点讨论“监督”这一宪法范畴。


会议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学贤教授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致开幕词。





在致辞中,方新军教授对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民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范畴问题以及民法典编纂的相关问题;韩大元教授就宪法的精神,民法典的编纂以及中国宪法未来发展的方向进行了展望。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四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苗连营教授担任主持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进行了《论民主集中制与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化》的主题发言。



范进学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在我国一党执政、长期执政的现实下,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共同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应当纳入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整体框架之内进行审视和检验,不能将民主集中制在党和国家分割开来,不应单方面思考,而应站在新的时期重新看待民主集中制,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的配置,完善党和国家的机构职能的体制,提供一个可能的规范性方案。


为此,其首先通过对党章的分析界定出“作为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其次分析了作为国家机构根本组织的民主集中制,认为民主集中制是人大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宪法第3条的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内涵是民主。权力集中与分工负责是民主集中制应有的含义,党内民主集中制,实质是党中央的权威和统一领导,那么宪法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要确立全国人大最高的法律权威和集中统一国家权力的行使。最后,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使命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



在本单元的与谈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杨陈助理研究员对本报告进行了与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杨登杰副教授提交了书面评议意见。



在自由发言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青岛大学法学院董和平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南昌大学法学院程迈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先后发言,最后苗连营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总结。


第二单元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担任主持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凯原青年学者林彦进行了《民主集中制的规范内涵及立法具体化》的主题发言。



林彦教授认为,民主集中制是宪法所确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国家权力配置的一个原则,但是它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需要进行实证研究。为此,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登渠道,去收集有关的立法的事例(包括立法审议,以及领导人的讲话等),通过对这些素材进行梳理,可以总结出官方视角下的民主集中制是什么,特别在立法过程当中,他们所理解的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不过,林彦教授发现,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是一个极具弹性且不断被建构的概念,其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中正确意见,不越权,同时反对过度民主和过度集中,另外,民主集中制在的适用领域和适用对象都出现了扩张。



在本单元的与谈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任喜荣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南昌大学法学院程迈教授、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夏泽祥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白斌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孙煜华副研究员对本报告进行了与谈。



在自由发言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程雪阳副教授、陆永胜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侯宇副教授先后进行了发言与提问。最后,主持人秦前红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总结。


会议第一单元结束之后,根据会议的安排,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志鑫博士在会议学术午餐会上,做了主题为 “德国宪法学范畴研究——以德国国家法学者协会历年主题为例”的报告。



报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德国国家法学者协会的概述,第二部分则细致梳理了自1924-2018这82年间,德国国家法学者协会每年的讨论主题。


6月22日下午1:00,本次会议第三单元继续进行。


本单元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青岛大学法学院董和平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明涛做了题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机构性质条款的规范意义》的主题发言。



黄明涛副教授在报告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从八二宪法到2018年修改宪法没有改变,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二个是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的证立;第三个问题就是法律监督与检察监督这两者的关系。接着,黄明涛副教授从四个方面开展报告。


第一个方面是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发展历史进行了细致梳理;第二个方面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对作为宪法规范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分析。主要是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结构解释和宪法与组织法关系五个解释方法着手;第三个方面是八二宪法实施以来人民检察院职权重心的位移;第四个方面是当前“检察监督”概念的突显。


黄明涛副教授认为,如果想通过“检察监督”整合检察院的监督职权,这就不仅仅是概念的整合,还需要恪守宪法上的规范界限、符合宪法对检察机关目标的设定。



在本单元的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真副教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韩跃广先生对本报告进行了与谈。



在自由发言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南昌大学法学院程迈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志鑫助理研究员纷纷发言。最后,董和平教授对本单元做了精彩总结。


6月23日上午9点本次会议的第四单元继续进行。


本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广辉担任主持人。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进行主题发言,发言题目为《宪法文本中的“监督”与国家监督体系的构建》



上官丕亮教授认为,“监督”一词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出现了17次,至少有6种用法。宪法上的“监督”是指人大、审计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公民)对国家权力行使者及被管理者的行为开展的事后检查及处理。宪法文本中的“监督”与宪法文本中的“制约”“监察”“领导”“管理”是不同的。


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构建应以宪法为依据,在建立和健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构建要充分尊重宪法文本;(二)考虑宪法上的制约与监督之不同,建议还是采用“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表达,而不宜简称为“国家监督体系”;(三)我国宪法关于监督和制约的规定,基本上可以构建我国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四)人大监督应以监督宪法的实施为重点,并不能代替监督对象行使职权;(五)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并不垄断所有的法律监督;(六)监察监督本身的监督要加强;(七)审计监督的独立性要强化;(八)上级法院的监督要回归宪法文本的规定和精神;(九)党内监督也应符合宪法精神;(十)人民监督的重点应在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十一)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制度要充分落实并完善。



在与谈阶段。辽宁大学法学院王秀哲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屠振宇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小敏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张玉洁博士进行了与谈,对外经贸大学大学院讲师郑海平博士提交了书面评议意见。



在自由发言阶段,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南昌大学法学院程迈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志鑫助理研究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陆永胜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刘辉博士、青岛大学法学院董和平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院退休教授杨海坤先生纷纷发言。


自由讨论环节结束后,会议进入下一届会议主题范畴商议暨闭幕式部分。本单元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副教授主持。



在这一环节中,张翔教授首先对下一届会议议题的商议进行了引导发言。张翔教授、刘练军教授、林彦教授、董和平教授、王秀哲教授、任喜荣教授等学者建议,下一届的议题可以围绕“如何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司法权”“人格尊严”“家庭”“教育”“民族”“人大的某一项职权”“法院的职权”等范畴展开。会议决定,下一届具体的主题随后深入讨论之后,另行确定。


最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秦前红教授认为,本届会议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产生了知识的增量。而且本届议题的讨论是有深度的,大家努力寻求共识,虽然未必达到一致,但是促进思想上的交流和宪法学的发展就已经达到目的了。秦前红教授提议,宪法学界应该在国家重大立法的时候组织讨论。在重大议题上发出宪法学人应有的声音。宪法学者应当对宪法学怀有忧虑,但是要有巨大的想象力,一定坚信宪法学未来会的发展会更加美好。


本次会议有着极高的参与度,学者们在会议中积极讨论,互相切磋,互相交流,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与会代表纷纷表示,本次会议的讨论是深入的,对我们理解“民主集中制”和“监督”这两个范畴,提供了很多新的思路和方法,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宪法学的理论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本次研讨会合影


  • 撰稿:赵方铃;拍摄:高昱晨;审定:上官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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