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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聚焦数据共享开放、治理与安全


6月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力求促进临港新片区公共数据的整合应用,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公共数据的定义。《办法》中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二是关于数据收集与归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合法、必要、适度地收集公共数据,并按照《归集指南》的规定将收集和产生的公共数据,以“应归尽归”为原则推送至大数据中心指定共享通道,由大数据中心统一汇聚存储。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收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

三是关于数据治理。大数据中心首先负责对归集公共数据的质量以及更新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并协助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数据质量提升工作。其次,需对归集的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和集中管理,并采取数据安全存储与数据备份措施,避免出现数据被未经授权访问、篡改、泄露、丢失和毁损等风险。此外,还应结合公共数据应用需求,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归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形成主题数据库。

四是关于数据共享。在数据共享方面,明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共享应以需求为导向,明确数据的具体应用场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构履职需要,不得用于其他场景,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五是关于数据开放。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指导、协调、推进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结合临港新片区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推动社会主体对开放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

六是关于安全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各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被采集人权益保护方面,明确规定各机构采集、共享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七是关于监督检查。大数据中心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中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机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办法》全文:

来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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