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行业环保投资的影响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2-10-04


作者:

陈建涛(西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吴茵茵(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陈建东(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环境保护税开征的目的在于平衡环境污染行为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解决环境污染行为的负外部性问题。国际上,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污染排放主体缴纳、以污染排放物为课税对象的环境保护税从属于环境税、生态税或绿色税的范畴,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也被称为“污染税”(马蔡琛 等,2020)。2018年以前我国以行政性收费的形式向污染排放主体征收排污费,但由于排污费征收标准低及征收效率差,导致其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上的效果不尽人意(王乔 等,2013;吴茵茵 等,2018)。我国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这也被称为排污“费改税”(于连超 等,2021)。那么,2018年我国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是否有效弥补了排污费的缺陷?具体而言,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是否推动了重污染行业的环保投资?该问题的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从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相关研究更多的是从模拟预测、税制评价的角度进行探讨。模拟预测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前。这类研究大都认为在配套其他政策的基础上,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助于控制污染排放甚至促进经济增长(刘凤良 等,2009)。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后的研究主要在税制评价方面。相关研究大都认为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在税制和征管方面仍存在进一步完善之处(黄洪 等,2020 ;黄素梅 等,2021)。还有一些研究基于地区或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效果。这类研究部分采用2018年以前的、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如刘晔 等(2018)基于我国2007~2015年各地区排污费调整的政策冲击检验环境保护税提高征收标准对污染减排的影响。另有少量研究将2018年以后的上市公司数据纳入实证范畴,如于连超 等(2021)、崔也光 等(2021)分别基于2016~2018年与2014~2019年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2018年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转型与自主技术创新的影响。

本文拟以2018年开征环境保护税为政策冲击,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行业环保投资的影响,以填补该领域研究的空白。



二、数据、变量与模型

(一)数 据

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2011~2019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剔除ST或*ST企业,对连续型变量进行了上下5%的缩尾处理。相关数据全部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二)变 量

1.被解释变量。本文重点关注的被解释变量是环保投资(Env-Invest)。根据以往的研究惯例(于连超 等,2021),本文对环保投资加1再取对数。另外,由于环保税费负担的变动情况可以间接反映环保投资的力度,因此本文还将环保税费负担(Env-Tax)作为被解释变量。如果环境保护税在推动环保投资的同时环保税费负担下降了,那么,说明环保投资发挥了污染减排的作用,达到了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如果环境保护税在推动环保投资的同时,环保税费负担也提高了,那么,说明环境保护税虽对环保投资有推动作用,但该推动作用仍然不够,重污染行业的环保投资力度仍偏低,因此仍需增强环境保护税对环保投资的推动作用。

2.解释变量。本文拟基于2018年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政策冲击进行政策评估,评估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行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因此解释变量为双重差分变量DID。具体取值为:当企业所处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年份为2018年、2019年时,DID=1;当企业所处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年份为2011~2017年时,DID=0。

3.控制变量。本文的实证模型在控制时间效应(Year)、行业效应(Ind)、地区效应(Pro)、股权效应(En)的基础上还包括其他有关企业特征的控制变量:企业规模(Size)、两权分离率(Separation)、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TopTenHoldersRate)、总体税负(Tax)、流动比率(Ability-Deb)、可持续增长率(Ability-Sus)、总资产周转率(Ability-Oper)、净资产收益率(Ability-Profit)、经营杠杆(Risk)、托宾Q(TBQ)。上述连续型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略)。

(三)模 型

本文的双重差分模型如下:

其中,DIDi,t=Treati×Postt,当上市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时,Treati=1,否则,Treati=0。当年份为2018年、2019年时,Postt=1,年份为2011~2017年时,Postt=0。Yi,t、Xi,t、Yeart、Indi、Proi、εi,t、α分别对应被解释变量、控制变量、时间效应、行业效应、地区效应、残差项、常数项;β、γ为对应变量的回归系数,其中β为本文关注的核心回归系数。



三、实证结果分析(略)



四、异质性分析

(一)地区异质性

《环境保护税法》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仅规定了最高和最低税额标准,各地区需根据自身情况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的税额标准。依据目前各地区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执行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可将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高税额标准地区和低税额标准地区。表4(略)通过添加地区交互项的方式检验环境保护税政策效应的地区异质性。由表4(略)交互项(DID×Region)的回归结果可知,不论是对环保投资还是环保税费负担,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058和0.001)均不具有显著性,所以,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效应在高、低税额标准地区不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执行地区差异化税额标准的合理性。正如《环境保护税法》所指出的,是“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因而其政策效果具有一致性。这也启示我们,未来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时,既要全国“一盘棋”,又要兼顾各地区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不同特点,不宜搞“一刀切”。

(二)股权异质性

环境保护税政策效应的异质性还可以从企业股权性质的角度进行分析。表5(略)通过添加股权特征交互项的方式检验环境保护税政策效应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异质性。由交互项(DID×State)的回归结果可知,不论是对环保投资还是环保税费负担,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750和0.007)均显著为正。所以,相比非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税对国有企业的环保投资推动作用更强,但也更大幅度地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环保税费负担。

由于我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均执行统一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因此环境保护税更有效推动国有企业增加环保投资的可能原因之一是:国有企业一般属于重点污染源中推进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监管的对象,环保部门更能有效地监管国有企业,进而提升了税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环境保护税征管质效。而非国有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环保税费负担较低,难以做到应征尽征,所以,其投资环保的积极性不足。因此,提高对非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税的征管质效,是有效释放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行业增加环保投资作用的有效措施之一。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2011~2019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开征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行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现行环境保护税能够推动重污染行业增加环保投资,但同期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保护税负担也是增加的,说明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行业增加环保投资的力度有限。研究还发现:环境保护税对高、低税额标准地区环保投资的推动作用不存在显著差异,说明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税额标准的政策具有合理性;相比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税对非国有企业环保投资的推动作用较弱,这可能是对非国有企业的征管质效偏低所致。

从环境保护税推动重污染行业增加环保投资的内在机理看,环境保护税通过增加企业排放污染的经济成本倒逼重污染行业增加环保投资,减少污染排放。要解决目前环境保护税对重污染行业环保投资推动力度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增加企业排放污染的经济成本,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投资力度。增加企业环境保护税负担的途径,一方面,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税额标准;另一方面,提升征管质效,做到环境保护税的应收尽收。

(二)政策建议

1.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相比以往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当前不少地区的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已有所提升,但目前的提升幅度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环保投资,尚不足以推动重污染行业降低环保税费负担。因此应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具体可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税额标准的提高水平应参考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随着减排规模的增加,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通常也会增加,此时进一步减少一单位污染排放所需的环保投资成本也更高。因此,为了促进企业持续加大环保投资,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的提高程度应根据企业边际减排成本增加的程度而确定。第二,可考虑对危害性较大的应税污染物率先提高税额标准。污染物的危害性越大,用于治理的环保投资会越多,所以,提高危害性较大的应税污染物的税额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环保投资。

2.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税的征管质效。为了增强环境保护税对环保投资的推动作用,除了提高税额标准外,还可通过提升税收的征管质效以实现应征尽征,切实加大企业污染排放的成本,倒逼企业增加环保投资。具体而言,一方面,为了有效监测纳税主体的污染排放种类和相应规模,除了重点污染源中推进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监管,还应制定相关鼓励措施,推动污染排放主体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对其联网,纳入运维监管体系。比如,对于主动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另一方面,为了增强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调合作,可考虑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明确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协调合作的责任承担机制,同时探索建立两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沟通协作的推动机制。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11期。)

-END-

《税务研究》2020年度影响力指数和影响因子排名进一步提升

实现共同富裕的税收作用

推进共同富裕的调节收入分配税收理论思考

“入世”二十年我国涉外税制的回顾与展望

促进共同富裕要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

三次分配视角下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政策选择

走向国际化的中国税收:“入世”二十周年的视角

深化税制改革  助推企业“走出去”与“引进来”——“入世”二十年税收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入世”二十年来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演进规律与经验启示



点击“阅读原文”快速订阅~点分享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