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殇:女子不堪丈夫家暴跳楼摔重伤,事发一年没能离成婚
昨天,多家媒体都在报道一起《女子不堪丈夫家暴跳楼摔重伤,事发一年没能离成婚》的视频新闻。根据报道,河南商丘刘女士称,2019年8月13日下午,因为赌博自己被丈夫家暴,导致左眼眶骨折。为逃生她从2楼跳下,致全身多处骨折,双下肢截瘫。
也有法律网友搬出了《婚姻法》的法条,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以上规定,即使存在家暴情形的,法院也应当先进行调解。
视频里还有一句,法院告知“因为家暴事实不确定,需和刑事案件一起判决”,这句话意味着,法院认为刘女士的离婚案件,法院认为涉及了民事和刑事案件交叉问题,需要等刑事案件处理完以后,再处理民事离婚纠纷。
对此,有法律网友认为,根据视频里的情形,根本不需要等到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因为,刑事案件又不会处理和认定家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纪要九》130条的规定,只有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才能中止民事诉讼。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家暴跟故意伤害罪本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和认定标准,根本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
然而,这个案例,确是充分说明了我国目前婚姻法存在的离婚之难。即使存在如此严重暴力侵害行为的离婚案件,想要快速达到离婚目的,往往是困难重重。有人称之为:离婚之殇。
现实司法实践中,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认定家暴的离婚案件几乎没有。最经典的桥段是这样的:原告提交了双方婚内打架的报警记录、自己住院的诊断书、治疗费单据及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遭受到了对方的家暴,对方则会辩称这仅是双方偶尔的夫妻打架,根本不构成家暴,法院通常会认定,主张家暴的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家庭暴力或有严重的身体伤害后果”。(可以参见裁判文书网(2019)京民申57号案件)
此外,认定了家暴会影响社会评价引发矛盾法官会引火烧身、宁可案件判不离也不得罪坚决不离婚者的思想指导下,尽管大多数女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都会提到家暴问题,但几乎得不到法院的认定和支持。有法院曾粗略统计三年期间的离婚案件,认定构成家暴(包括现有证据认定和施暴者自认)的案件,包括以调解及其他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结案的在内,数量不超过主张存在家暴行为案件数的20%。
烟语君(不叫法萌君了,马上要改名了,以后叫烟语君)一直认为,自己才是自己生活的第一责任人,那些调解、冷静期的外因,可能会带来离婚率的下降,但对别人负责、结婚时为何不冷静的理由下,会造成多少的家庭悲剧,酿成多少社会矛盾激化?看到以上这两个案例,真的让人感觉,那些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案件,还要进行强制的冷静期、调解期,真的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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