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改判:交通事故负全责未必全赔

烟语法明 2020-09-18


交通事故负全责未必全赔

湖北:抗诉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获改判


  本报讯(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朱煜 龚陪)日前,湖北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获依法改判,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责的魏某被减轻了10%的赔偿责任。


  2016年2月2日,魏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湖北省松滋市红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不慎将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致王某头面部严重损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长达6个多月的治疗后,仍昏迷不醒,治疗费用达33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为植物状态生存,一级伤残。一、二审中,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负全责,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79万余元,其中62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余下17万余元由魏某负担。魏某不服,申请再审。


  2017年1月18日,再审过程中,王某死亡,其继承人王甲、王乙、彭某经法院同意继续参加诉讼。后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魏某的再审申请。魏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说明王某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王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排除王某应承担的责任。原生效判决简单地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代替侵权责任划分,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湖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认为,受害人依其过错承担责任,既是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遵守基本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回应,有利于倡导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安全,维护和谐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湖北省高级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依法酌情减轻魏某10%的赔偿责任,即魏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戴小巍 朱煜 龚陪)



阅读链接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也就是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和过错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持过期驾照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被人超速行驶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虽然其持失效驾照驾车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因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所以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可能并不一致。

其次,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往往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仅要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而且更要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照顾非机动车一方。这时,事故认定责任与赔偿责任往往是不一致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加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属于证据性质,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河北法制网)


       往期文章:两起勾兑被查:法官向律师介绍案源泄露审判意见双双被查,法官索取介绍案源提成费被双开


       往期文章:央行紧急通知!7月1日起,私转私、公转私10万元起将被重点监控


       往期文章:鉴定结论≠审判结果,法院这样判…


       往期文章:只剩半个月!忘记这事要么损失一笔钱,要么最高被罚1万元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