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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后续: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烟语法萌 2020-02-22


转自:法制日报、中国新闻网


       9月23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同时带动了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此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登上微博热搜,吸引了1.6亿人次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

  “这两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都与视同工伤有关。”采访中,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关于工伤认定,每一位劳动者都应该有所了解,并非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伤害都能满足工伤认定条件,因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些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况,“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得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家加班视同工伤
  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将案卷带回家并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时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7时许,他在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6月12日,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社局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廊坊市人社局于8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杨文峰因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雷新宇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最终判定,廊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廊坊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杨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故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019年6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一出,引起网民广泛关注。有专家认为,视同工伤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也就意味着立法者在对这种情形作出立法时,其立法的天平已经有所倾斜,作为执法者在适用这些条款时,应当严格依据法条的规定。

  随即,有网民找出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过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

  海南某高中老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导致心肌梗塞,次日早上猝死家中。事后,家属和学校向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结果被人社局以“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不予认定。

  随后,海南省人社厅维持了海口市人社局“不予认定”的决定。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家属随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仍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家属又进行新一轮的复议、诉讼,直至2017年,此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审查后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遂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对此,有律师说,最高法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再次扩充。但最高法并不这么认为。

  最高法之所以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正日益呈现灵活化、碎片化的特点。对于工作地点的理解,将不再拘泥于单位固定的办公场所,很多员工选择在家办公或在咖啡馆办公,发生了事故或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伤残军人旧伤复发
  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2003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公布。2010年12月,国务院对此条例进行修订时,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但是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并未超出此前的规定。

  因此,法院与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不一致时,很可能会陷入“不予工伤认定—撤销重作—不予工伤认定—撤销重作”的循环。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这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恪守各自的职责权限,相互尊重,依法行使权力。

  家住山东的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右眼因公受伤并摘除,左眼患交感性眼炎。转业后,王某到山东日照市某化肥厂工作。没多久,王某被医院诊断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于是,王某向日照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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