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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 删除检察官、法官可兼职的规定

烟语法萌 2019-05-15


以上总来来自新华社、澎湃新闻等。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张素 梁晓辉 张子扬)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两个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近年来,社会上侵害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出修改完善,其中包括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分别增加规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表述。在关于惩处对法官、检察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中分别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并细化侵害法官、检察官人身权益的情形。


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九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关于法官、检察官义务的规定,删去了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规定的“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内容。鉴于上述规定仍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不宜删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将上述条文中法官、检察官审判案件、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容调整充实到总则,作为法官、检察官履职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学类硕士、博士任职条件适当放宽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两官”法分别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需“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此前在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草案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实际上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年龄将超过二十三周岁,这也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需要一定社会阅历的要求。因此,草案可不再具体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


同时,为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吸引高层次人才,建议对法学类硕士、博士毕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适当放宽。


据了解,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采纳上述意见。法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防兼职对法官、检察官公正履职的影响


法官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法官兼职作出限制规定,明确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也作出类似规定。


同时,为加强法学高等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此前,法官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官、检察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就此,有观点指出:为从严管理队伍,防止兼职对法官、检察官公正履职的影响,不宜在法律中作上述规定。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删去上述规定。


就此,有观点指出:为从严管理队伍,防止兼职对法官、检察官公正履职的影响,不宜在法律中作上述规定。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删去上述规定。



明确法检官惩戒委员会职能,确定法检官施行员额制


此前一审稿,分别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进一步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规范其运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规定作出以下修改补充:一是,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作出审查判断。二是,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增加有关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进一步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检察官员额配置优先考虑基层和案件数量多的地方的办案需要;法官、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法萌君语:那些还在憧憬法官、检察官能申请从事公职律师的,还是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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