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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音乐厂牌的法律问题

海坛特哥 2022-11-10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墨娱 Author 肖广会

浅谈音乐厂牌的法律问题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肖广会

随着《中国新说唱》《说唱新世代》等一系列说唱综艺的上线及热播,音乐厂牌这个词语逐渐被更多的人知悉和了解,比如BKStore、D.M.G、88rising等等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音乐厂牌名称。音乐厂牌不仅仅局限于Hip-Hop这种音乐类型之中,它是属于整个音乐圈的名词,从性质上来说,音乐厂牌即为一个有自己品牌的唱片公司或非公司性质的音乐人团体。

  一、什么是音乐厂牌?

音乐厂牌一词来自于英文“Lable”,中文意思为“标签”, 唱片公司通过在自己出品的唱片上留下独特标记而彰显自己的品牌。音乐厂牌是一个总称,在音乐厂牌之下又细化为“大音乐厂牌”( Major Label)和 “独立音乐厂牌”(Independent Label)。“大音乐厂牌”( Major Label)多是音乐唱片领域的巨头,比如环球音乐集团(Universal Music Group)、华纳音乐集团(Warner Music Group)以及被这些巨头唱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音乐厂牌,而“独立音乐厂牌”(Independent Label)则是独立于前述存在的音乐厂牌, 比如BKStore、摩登天空、88rising等都属于独立音乐厂牌。

就音乐厂牌的性质而言,除了一些已经通过注册公司的形式来运营的厂牌外,在市场中还存在着许多非公司性质的音乐人团体,这些音乐人团体既不是公司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而是一种民间性质的组织。虽然从规范性来讲,这样的音乐人团体缺少了一些公司法人才可以行使的权利,但其也可以进行简单的音乐厂牌运营。

  二、设立音乐厂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一)商标注册-音乐厂牌的独特性

为了体现独特性,音乐厂牌通常都会有自己的名称、LOGO或其他独特标志,这些名称和标志可能是创始人多年的创意积累,所以它们需要法律的保护,从而防止他人盗用、冒用或先行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之规定[1],只要音乐厂牌的名称、LOGO或其他独特性标志符合前述特征,都可以尽快申请注册,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但是在音乐厂牌商标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非常容易遇到被多次驳回的情形,那么什么样的音乐厂牌商标会被驳回注册申请呢?《商标法》关于拒绝注册的理由一般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1)绝对理由。绝对理由涉及违反商标法上的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公共利益,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具有绝对性,一般属于商标注册不肯依职权主动审理的范围。包括《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十二条规定的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2)相对理由。相对理由涉及损害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等,损害的是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对性。除注册审查程序依职权将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作为驳回事由外,商标注册部门一般不能依职权主动审理相对理由,仅在异议或评审程序中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审理。包括《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他人的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规定的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他人的地理标志,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他人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

(二)签约音乐人-音乐厂牌的知名度

音乐厂牌的运营和发展离不开音乐人的音乐创作,通常来说,音乐人的名气及能力水准和音乐厂牌的知名度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成正相关。那么如何签订经纪合约、签订什么样的经纪合约呢?就经纪合约来讲,一般会分为全约经纪约、分约经纪约、共享经纪约。(1)全约经纪约,顾名思义就是对音乐人演艺事业的全权代理,包括对音乐人的形象塑造、人物宣传、社交媒体管控、商务资源的接洽和谈判、公关等等,这些都是经纪服务的范畴。(2)分约经纪约,是对音乐人演艺事业的部分代理。音乐厂牌可以作为音乐人的原生经纪公司,将艺人的部分演艺活动的代理分别签订给更具有资源优势和专业度的经纪公司。(3)共享经纪约,指音乐厂牌作为音乐人的原生经纪公司与第三方主体(如综艺节目平台)签订合约,由此类第三方对外统一行使音乐人的演艺经纪代理权,不过这样的代理权通常是有一个短暂期限限制的。

随着各大男团女团选秀综艺、音乐选拔类综艺的盛行,经纪分约、共享经纪约变得越来越普遍,综艺节目的主办方因其为参加节目录制的艺人、音乐人提高了曝光度和知名度,通常都会在经纪合约上分一杯羹。就音乐厂牌来讲,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源及专业情况来选择与音乐人签订的经纪合约形式,互利共赢是最好的合作方式。

(三)音乐版权-音乐厂牌的核心价值性

出唱片应该是音乐厂牌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环节。唱片的发行种类分为实体唱片和数字唱片,实体唱片就是实实在在可以线下购买到的实体专辑如CD光盘等,数字唱片则是在网易云、QQ音乐、Apple Music等一系列线上音乐平台发行的唱片。

无论何种经纪合约模式、无论何种发行形式,其中的版权问题都是重中之重。音乐厂牌具备一定的市场资源和优势,音乐人通常需要借助音乐厂牌之力去宣传、发行唱片,但是随着数字技术和全媒体的发展,音乐人也可以通过媒体平台直接进行音乐作品的发布和传播。因此从保护音乐厂牌的利益出发,在最初与音乐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就可以约定音乐人在合约项下产生的一切音乐作品的全部知识产权财产性权利归属于音乐厂牌所有,同时也需要音乐人配合音乐厂牌做好版权登记,音乐作品出版后五年内的版权登记是版权所有权的最好权属证明。[3]

(四)公司-音乐厂牌的承载者

音乐厂牌只是一个有名称、有人员的简单组织,并不能将其看做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故也就无法通过这样的组织对外签约和经营。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有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如果想要将音乐厂牌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对外经营,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成立一家音乐厂牌公司,通过音乐厂牌公司这个法人主体来运营音乐厂牌。

商标注册需要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申请主体、签约音乐人需要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经营主体、音乐版权需要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登记主体、与各大商业品牌或者音乐平台签订各类合同需要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签约主体,基于前述,注册公司其实就是通过成立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来执行音乐厂牌的基本商业运营。如果仅仅让音乐厂牌作为一个简单的音乐人团体存在,虽然不影响音乐作品的发表,但从音乐厂牌和音乐人的实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是有所欠缺的。

  三、典型案例梳理

(一)商标对音乐厂牌的重要性-----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VS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4]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07)海民初字第21297号,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07年11月05日。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天空公司”)以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乐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现代天空公司与“JOYSIDE”乐队成员签订了《出版合同书》,约定合作录制音乐专辑,并约定音乐专辑所收录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归现代天空公司所有,该乐队成员作为表演者的著作权邻接权(表演者权)亦由现代天空公司专有使用。现代天空公司对其为该乐队录制完成并出版发行的音乐专辑《drunk is beautiful》中的全部作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的专有使用权,部分作品的词、曲享有著作权。www.bala.com.cn是八乐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现代天空公司发现八乐公司未经现代天空公司许可,通过www.bala.com.cn网站擅自向广大网民提供以上16首录音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遂于2007年2月5日至2月15日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现代天空公司认为,八乐公司侵犯了现代天空公司对前述专辑中音乐作品作为录音制作者和词曲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侵犯了现代天空公司对其表演者权的独家专有使用权。

【法院观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从现代天空公司与“JOYSIDE”乐队订立的《出版合同书》看,该公司对该乐队的相关歌曲享有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和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从“JOYSIDE”乐队《drunk is beautiful》专辑的相关标识看,所载明的发行人与现代天空公司和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发行分社订立《协议书》、现代天空公司与音乐家出版社订立的《还款协议》及音乐家出版社出具的《证明》内容相符;光盘及包装上标注了现代天空公司的“ModernSky摩登天空”注册商标;相关版权标记©后亦注明Modernsky,虽然该英文名称并非现代天空公司名称的规范用法,但因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含有Modernsky字样,故该标记能够表明现代天空公司对该专辑相关音乐作品享有词曲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制品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drunk is beautiful》专辑相关音乐作品享有的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后被告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从该案例的法院观点和判决结果可以看出,音乐厂牌的注册商标是十分重要的存在,法院会将此作为认定表明音乐厂牌对相关音乐作品享有词曲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的标志。同时也可以看出,将音乐作品著作权、表演者的著作权邻接权(表演者权)归音乐厂牌所有,也更利于音乐厂牌的维权处理。

(二)签约音乐人的慎重性-----娄云鹏等与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纪合同纠纷案[5]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105民初12302号,案由-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18年12月14日。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0日,摩登天空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昊、丁飞、刘嘉裕、娄云鹏、苏东平、白某(此六人为说唱团体“红花会”)作为乙方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约定: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为甲方的签约歌手,甲方即为乙方在全世界范围内唯一的独家经纪人。双方在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王昊、丁飞、刘嘉裕、娄云鹏、苏东平、白某认为摩登天空公司没有履行经纪公司职责,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摩登天空公司的经纪合同并要求摩登天空公司向其支付包括全部演艺活动收入、周边发行产品收入、广告收入等款项。诉讼过程中,被告摩登天空公司答辩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王昊、丁飞、刘嘉裕、娄云鹏、苏东平分别向摩登天空公司支付因单方解除《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的违约金;2、王昊、丁飞、刘嘉裕、娄云鹏、苏东平分别向摩登天空公司赔偿截至2018年4月26日因无法履行与第三方签署合同的违约金;3、王昊赔偿摩登天空公司因其负面严重事件给摩登天空公司造成的损失;4、王昊、娄云鹏、苏东平、丁飞、刘嘉裕赔偿摩登天空公司为其支出的成本费用;5、王昊、丁飞、刘嘉裕、娄云鹏、苏东平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观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1)案涉《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红花会”于2017年11月13日率先发布解约声明后,虽摩登天空公司予以回复,但根据双方发布的微博内容可知,“红花会”发布的解约声明并非基于双方在先协商一致的结果,故王昊、丁飞、刘嘉裕、娄云鹏、苏东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依据并非为各方协议解除。(2)关于摩登天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摩登天空公司未按照《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约定结算周期向艺人结算行为构成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3)对摩登天空公司主张王昊赔偿因其负面严重事件给摩登天空公司造成损失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4)关于摩登天空公司主张的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和王昊、丁飞、刘嘉裕、娄云鹏、苏东平赔偿的成本费用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王昊、丁飞、刘嘉裕、娄云鹏、苏东平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同》于2017年11月13日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王昊、丁飞、刘嘉裕、娄云鹏、苏东平支付收益;原告(反诉被告)王昊、丁飞、刘嘉裕、娄云鹏、苏东平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原告(反诉被告)王昊、丁飞、刘嘉裕、娄云鹏、苏东平分别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无法履行第三方合同违约金;原告(反诉被告)王昊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因其负面事件给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

【评析意见】

(1)音乐厂牌应当按照经纪合同约定及时与签约艺人进行收益分成。(2)在签约艺人前,应对其进行详细背调,并在合同中要求艺人对其公众形象做出承诺和保证。(3)需要保存好为艺人接洽、安排演艺事业活动以及其他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记录,整合存档。

  四、小结

音乐厂牌涵盖的法律问题很多,篇幅所限,本文仅能就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和总结。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音乐厂牌也会越来越规范,同时音乐厂牌主理人也需要提高法律意识,懂得维护音乐厂牌和旗下音乐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在音乐厂牌运营过程中产生法律纠纷。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第9条。[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1/24/art_527_171611.html,最后登录时间2022年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3]大卫·J·莫泽(Devid Moser),译者:权彦敏,曹毅搏.音乐版权[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4](2007)海民初字第21297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5274号。[5](2018)京0105民初1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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