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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浅析数据确权的前提要件

李样举 中国信息安全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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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李样举目前,关于数据确权的话题备受关注。细究其因,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具有较强的独特性,由于数据本身凝聚了与来源主体相关的多种类型的权益,且又有容易编辑、易于复制、便于流转等特点,再加上它可能涉及用户与平台、平台与平台之间的多向度流转以及数据所有者、数据生产者、数据使用者和数据管理者的多角色参与等,这使得数据确权程序较一般财产确权复杂得多。笔者认为,数据确权这一问题应从两个层面去思考:其一,从优化确权制度看,哪些数据需要确权是数据确权的前提条件。其二,如何确权,即明确确权的具体步骤。本文重点讨论第一个层面,即确权的前提条件。


需要确权的数据应当具有一定规模

物有其用,然后人争之。之所以围绕数据产生权利诉求纷争,就在于数据本身的价值或潜在价值。什么样的数据具有价值?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变革背景下,数据的价值与数据的“量”密不可分,有价值的数据通常具有一定的规模或“量级”。这样的数据经过深度挖掘、分析和整理,不断推陈出新,更能带来经济利益、潜在交易机会乃至核心竞争力,由此,更容易围绕数据产生权利诉求纠纷,这也才更有确权的必要性。

反之,数据较少,规模化不足时,它的潜在价值就十分有限。此处谈及的规模,主要指基于商业平台经营管理或公共平台管理而形成的数据。为何如此限定,因为只有平台将规模性的原始数据深度分析整合,才能形成直观的、具有预测和统计功能的大数据产品。“平台”在商业化的经营管理和公共平台管理数据规模形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鉴于此,确权应当针对基于经营管理和公共管理而形成规模化的数据,这也是数据确权的前提条件。


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数据收集处理关系

数据具有一定的规模,这是数据相关方对数据产生权利诉求的一个关键因素,也是数据确权是否有必要进行的内在衡量标准。但这种规模化数据的形成需要一定的途径,那就是用户与平台之间应当存在数据收集处理关系,正是这种规模数据产生机制导致了规模数据的出现,也是催生数据确权必要性的重要原因。

如果两个平台之间对数据进行交易买卖,彼此对数据的权属已经通过约定等形式加以明晰,那么类似于用户与平台之间这样的数据收集处理关系并不存在。因此,笔者认为,用户和平台之间数据处理关系的建立是考察数据确权的前提条件。当然,如果平台通过数据交易从其他第三方获取的数据,且在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就数据权属问题已经做好约定,那也就无确权的必要了。


规模数据形成途径、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在充分考虑前面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关注的另外一个要件就是,需要确权的数据形成的途径和方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鉴于此,合法获取的数据才更具有确权的意义和必要性,而违法获取的数据由于用户和平台之间的数据的收集处理关系涉嫌违法,基础失当,在这种情况下,从根本上来讲,更无需对这类数据在用户与平台之间开展确权工作。此时,这类数据平台企业对违法获取的数据不享有任何权利,且对这些违法获取数据的后续处理,也并不能享有任何权益。反之。在大数据快速发展背景下,如果对数据获取途径的合法性不加考量,那么将大量出现以不合法手段搜集处理数据的现象,更重要的是不加节制地使用信息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还会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

笔者认为,目前,数据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生产要素,明晰数据权属不但有助于定分止争,保护当事方的权益,更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而在数据确权中,需要确权的数据应具有一定规模、要考察用户和平台之间的数据处理关系以及平台收集数据的合法性问题。其中,数据规模化是核心,用户与平台企业之间存在数据处理关系是基础,规模数据形成的途径、方式合法是关键。这三个要件是判断数据具备确权价值的前提。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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