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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引以为戒!市民防办公布5起违法拆除人防门典型案例

民防工程是战时组织防空袭斗争、人员疏散掩蔽、物资储备的重要场所。人防门等设备设施是民防工程重要组成部分,平时必须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战时才能确保发挥防护效能。去年以来,民防主管部门针对损毁、破坏民防工程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重点对擅自拆除人防门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实施了行政处罚,责令违法主体限期落实整改、恢复原状,确保民防设施设备完好。

本市民防主管部门对擅自拆除人防门等破坏民防工程质量安全和防护效能的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直到整改完毕、恢复原状。现公布5起违法拆除人防门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钟长鸣!

案例1

静安区平陆路999弄

民防工程违法拆除人防门案

2021年7月,静安区民防办执法人员在对平陆路999弄民防工程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该工程管理单位上海华泓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增加停车位数量,擅自拆除15扇人防门。静安区民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以及《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该公司接受处罚,积极落实整改,于2021年9月将拆除人防门重新安装到位,经第三方专业检测部门检测人防门恢复后符合防护效能要求。

案例2

黄浦区中华路518号

民防工程违法拆除人防门案

2022年3月,黄浦区民防办执法人员在对中华路518号民防工程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该工程管理单位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为扩大行车通道、增加停车位,擅自拆除16扇人防门。黄浦区民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以及《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该公司接受处罚,积极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拆除人防门重新安装到位。

案例3

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

民防工程违法拆除人防门案

2022年3月,闵行区民防办执法人员在对申滨南路1226号民防工程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该工程管理单位上海青庭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为扩大行车通道、增加停车位,擅自拆除5扇人防门。闵行区民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以及《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该公司接受处罚,积极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拆除人防门重新安装到位,经第三方专业检测部门检测人防门恢复后符合防护效能要求。

案例4

松江区文翔路5388弄

民防工程违法拆除人防门案

2022年8月,松江区民防办执法人员在对文翔路5388弄民防工程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该工程管理单位上海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因人防门开启位置影响车道车辆行驶,擅自拆除1扇人防门。松江区民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以及《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该公司接受处罚,积极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拆除人防门重新安装到位,经第三方专业检测部门检测人防门恢复后符合防护效能要求。

案例5

奉贤区南奉公路3111弄

民防工程违法拆除人防门案

2020年5月,奉贤区民防办执法人员在对南奉公路3111弄民防工程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该工程管理单位上海帝豪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人防门开启位置影响车道车辆行驶,擅自拆除2扇人防门。奉贤区民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以及《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该公司接受处罚,积极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拆除人防门重新安装到位,经第三方专业检测部门检测人防门恢复后符合防护效能要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民防工程;

(二)向民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故意损坏民防设施;

(五)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主体结构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供稿:政策法规处、监管中心、静安、黄浦、闵行、松江、奉贤民防办
编辑:蔡琪琪
发布:辰光
投稿:shmfrmt@163.com        (注:稿件标题+作者姓名+图文或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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